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与公司(如何认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性)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与公司(如何认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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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在法律上合法吗?请帮忙!谢谢!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设立的则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是你要证明工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才行。

生效的,但是你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去公司报到,形成用工关系。劳务合同不是很好,如果是劳动合同就最好了!!

这个是合法的,现在劳务公司到处都是,如果不合法,能开这样的公司么?

劳务公司本身是合法的。

纵横法律网 喻远军律师

Q2:劳务派遣的法律效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先要找劳务派遣公司,之后还可以找用人单位,因为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只不过是当下国企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不合法也不合理,但由于牵扯到太多的国企所以法律无可奈何?

Q3:现在的劳务派遣工是违法的吗?

不违法,是新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工形式。

如果派遣公司有相关资质,流程正规,不违法。

Q4:劳务公司收取劳务派遣工的劳务费是否合法?

劳务公司有自己的收费文件和规定 如果你这家劳务公司办事 等于是你默认了遵守他的规定 交钱是必然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5.37条规定, 不是公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向您收取职业介绍费。)不起作用吗?

不知你说的劳务公司是什么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中介公司是不同性质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的,但可以向用工单位(即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收取劳务费。如果你说的劳务公司是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5.37条规定,公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不是公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向您收取职业介绍费。

有一事要请教:您是否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您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它就无权向他自己的员工(您)收取劳务费,这个劳务费应该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只是帮您介绍工作,而且它的营业范围也包括了职业介绍的话,那就可以向您收取职业介绍费。

您说的情况可能是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公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私立的可以收费;如果您是真的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的情况,而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您的费用了,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管属于哪种违法收费,您都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从而拿回自己原本不用交纳的费用!

你说劳务公司应属于中介服务,不是劳务派遣.劳务公司收取找工作人的劳务费是合法的.

Q5:如何认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性

1、首先,选择出国的派遣公司必须具有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劳动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

2、出国前,你需要与国外的雇主签订雇佣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代理合同。

雇佣合同一般需要明确:A、基本工资;B、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C、加班费标准;D、相关保险;E、食宿是否承担;F、往返机票;G、合同期限等。与国内派遣公司签订劳务代理合同一般需要明确:A、派遣的国家;B、工作内容;C、相关待遇(基本工资、加班费标准、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相关保险、食宿、往返机票等);D、中介费标准以及劳务人员格外需要承担的费用内容;E、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违约处罚规定;F、中介费、押金偿还时间,很多公司没有明确押金偿还时间,因此,很多劳务人员申请后(外方没有选中或没有获得签证)没有出国,办理时间超过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押金(报名定金)也迟迟不还,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3、你向公司交纳的中介费、押金需要有公司的收据。

通常情况下,上述内容基本做到了,应该不会有问题,如果你还不放心,可以向当地外经贸局的外经处咨询该公司的资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