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是什么意思,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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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
B.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C.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B.C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2:企业如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最长期限为多少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流程如下,时间可自行商量。一般为订立二年以上,可终生。
1、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当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
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如果派遣企业由于没有依法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企业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3、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规范。
4、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和业务必须明确写清楚并加以规范,作为日后的依据。
5、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者派遣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可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可以自行协商。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为解决这个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
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我们认为,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能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劳务派遣,通俗一点,就是别人(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你现在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你(被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到用人单位(你现在的单位)去工作,用人单位(你现在的单位)将原本属于你的薪酬打到别人(劳务派遣公司)账上,再由别人(劳务派遣公司)转付到你账上这么一个关系。第一、你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和你现在的单位签劳动合同。二、如有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你和劳务派遣公司,和你现在单位没关系。三、手续最好办完,要不有可能你现在的单位会以这个为借口,影响到你的一些利益。四、寻找你现在单位不肯给你签字的真实原因,只有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无非多拖你几天时间。五、实在搞不定就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因为你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你只是被派到你现在的用人单位去工作了。
Q3:劳务派遣公司义务
1、必须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法条文意看,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2、设立时注册资本特殊要求不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另注意,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法律明令禁止。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4: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具体的事项都有什么
我国《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的,当时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较为详细的劳务派遣的规定,具体事项就比较多了。我把相关条文提供给你,你自己看看吧。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条文: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文: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就目前的用工体制,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很难处理,而且这种状况主要都是涉及到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法律的天平是一边倒的。不过你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一份劳动仲裁申请试试看。 2、同工不同酬不光是违法还是人为制造社会不公,将员工分成三六九等,这种“按身份分配”违背按劳取酬原则,构成对一部分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损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同时,同工不同酬还容易让高薪员工产生优越感、失去进取心。这些道理,用人单位并非不明白,他们之所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一方面是受经济利益驱使,同工不同酬可以大大减少薪酬开支,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则在于掌控社会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既得利益,不肯让体制外的人分享体制内的好处,用工双轨制成了维护一部分人既得利益、剥夺另一部分人正当利益的工具。 4、从这个角度看,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用工体制转轨不到位。实现同工同酬,必须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打破少数人的既得利益,从体制上消除员工的身份差别。
关键是要签订好三方协议,这是核心。注意该协议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在此基础上,应当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Q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是什么意思,怎么解读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