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区别吗?
内容导航:
Q1:兼职员工要交社保吗
企业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社保以及如何办理社保,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型来看。兼职员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等。(1)非全日制员工可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只有工伤保险。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在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被劳务派遣员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保相关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3)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如前所述,属于劳务关系的,不需要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关系的,需要缴纳社保。
Q2: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往往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辞退。时间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由此导致很多法律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之外,还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协议中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比如被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业要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工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用工单位应该认识到,虽然任意辞退可以使被派遣者服服帖帖,但是吧辞退作为日常管理手段,很难建立起来科学、公平的人才筛选机制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Q3:劳务派遣员工有保障吗?
只要签正规的劳动合同,有社保,就有保障。理论上,所有公民不是还都有法律的保障吗?
实际上,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相比,保障就要差一点了。工资待遇可能会比正式员工差一点。由于不算正式员工,以后不会有太大的普升间空,一般情况下,干多久都是基层岗位。还有,劳动关系和正式员工相比,稳定性也要差一点,如果遇到裁员,肯定先裁派遣员工。还有很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是为了可以在一个合同期满了以后,找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来给派遣工重新签劳动合同,这样人还原来的人,但是合同关系变了,工龄就不累计了,永远不可能在同一单位干满10年,永远签不着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喜欢用劳务派遣的原因。
这算不算有保障,要看你怎么理解了,至少在当前的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员工是有保障的。
有保障的,放心行了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有保障的
理论是一定有保障的
Q4: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区别吗?
《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法》都规定。单位的法人即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大的单位,有一名副职兼任安全管理人,同时也是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小的单位,法人即使安全责任人又是管理人。
应急管理人员,在平时不发生事故的时候,是没有事情干的,平时都是由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去管理。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平时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即转为应急管理人员。
1、应急的概念要比安全生产应急要大,安全生产应急是下一级的概念,范围要小
2、应急包括的内容很多,比如地震应急,卫生事件应急,暴风雨应急,火灾应急等,这些都不是安全生产应急的范围
3、安全生产应急主要是指和生产有关的应急,比如工厂爆炸事故应急,建筑施工脚手架倒塌应急,化学品运输车泄漏事故应急等。
以前的话,还是有区别的。
应急管理人员,针对的是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安全管理人员,针对的是各类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以及后期整改。
但是。现在安监局已经更名为“应急局”,以后怎么区分,暂时无定论。
Q5: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应注意的相关事项有哪些
第1,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享有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协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派遣单位同样需依法支付。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派遣单位的以下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2,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事故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劳务派遣协议可以这些事项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均作了约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事故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这些义务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第3,用工单位应履行相应义务。 《劳动合同法》将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