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谁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奖金是直接由公司发的,那么怎么记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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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劳务公司帐务处理相对来说,并不复杂,与其他行业的主要区别在于:
1.营业税征缴基数、计提税金按差额计算即可.但帐务处理不变,
2.关于成本方面,会计科目就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而设置,收入设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劳务收入),注意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就行了.
3.假如你企业规模比较大,承接项目较多,成本与收入下可按项目分设子科目,通过各项目归集其成本,以便于正确区分其各项目的成本和盈利情况,而纯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支出就是派遣人员的社保、工资。支付给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工资、社保通过管理费用列支。
Q2:劳务公司工资的账务处理
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按照以往的数据可以预提项目工人的工资,然后在预提数里支付每月的1500元,待年末支付全部时工资时,扣除已预支的部分就可以了,这样,内外账都是一致的。
劳务公司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是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6、支付劳务公司人员的工资和费用等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Q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奖金是直接由公司发的,那么怎么记账呢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奖金应该记入公司的应付薪金报配科目核算。
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说,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此,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上例中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企业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无论是通过劳务公司支付部分还是直接支付部分,都可以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将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第15号公告,该部分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作为用工单位福利费等税前扣除的基数。
Q4:派遣员工的工资和费用
协议内容没明确,你怎么说工资,社保各负担一半呢。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已经定下了?
按你说的个负担一半的话,工资应该是在一个地方发吧,是不是你们给发?
如果你们发
那做账: 工资表出来的时候
借:其他应收款(兄弟公司) (10000+1158.84)/2 (这个科目可根据你们平时和往来单位挂账的科目调整,比如内部往来什么的)
成本科目 (10000+1158.84)/2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1158.84 (根据自己的情况,选其他应付款或者什么的)
发放工资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贷:现金 10000
交保险的时候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1158.84
贷:银行存款 1158.84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5: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