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单位开了一张劳务发票给我们,劳务票上写了管理费,代发工资,社会保险费几个项目。?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单位开了一张劳务发票给我们,劳务票上写了管理费,代发工资,社会保险费几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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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制员工工资问题

有,如果合同中未体现工资,则可以低于全额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有的

可以咨询一下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账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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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一家公司从我公司(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工资是100万,我们收管理费(给我们的好处)2万,

开票:劳务工资100万(免税,需和税务局申请权限)劳务管理费2万 如果你们是按这样开票的话就不难做账了

Q3:北京,劳务派遣公司怎样收取费用,每月工资收入的多少?最低收取多少?

按国家最低标准

向受派遣单位收取中介费和劳务管理费。劳动者工资由受派遣单位支付的。

Q4:劳务派遣单位开了一张劳务发票给我们,劳务票上写了管理费,代发工资,社会保险费几个项目。

劳务公司是打算仅就管理费缴纳税金,若你公司签订合同中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代缴纳社保是发票金额,且其提供工资发放、社保明细是发票金额,就没有风险,否则,就不好说了。你公司不单独明细核算,就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劳务支持”

Q5:劳务派遣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答: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

  (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不包括用工单位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工资为基数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的且已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的,但包括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费用。双方不得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