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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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见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单位之间按照劳动合同法之间签订的。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实行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用工方式,因为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签订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如果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可以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达到法定条件是可以签订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务派遣形式已经是法律允许和规范的用工形式,自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无条件的终生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终止的;
第三,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都是二年一签合同,不要说二年后了,这二年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变数,说不定劳务派遣被完全限定在“三性”只内了;
第四,关于解决的方法,现在的法律环境较为简单,两家以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实现互转即可。
Q2:现在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没有符合条件的公司应该怎么办?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内容请参照本《办法》。同时,请到本地区人保局咨询一下。地方不同规定不同。
一般企业是“七天之内没有工资”的规定。但是这是违法的
Q3: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如果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无效的条款,如果造成整个合同无效,那就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2、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都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则涉及不多,因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多大关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双方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该条的含义有二: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Q4:
劳务派遣合同中遇到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5: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纠纷该找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两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奇律师李先奇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保险纠纷的问题。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是当下比较流行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际用工单位也便于管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它有以下几个服务原则: 1、雇员租赁原则。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同工同酬原则。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拒绝垫付原则。即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4、收益归责原则。“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遍常识,“谁受益,谁担责”是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应由真正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