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购买服务老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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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是谁与我签订合同?
你和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与派遣你去到的工作单位为用工关系。
人力资源公司,肯定不是你工作的单位
三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Q2:劳务派遣是剥削?
劳务派遣公司没给你上保险之类的吗?按规定,劳务派遣是像你所说的“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操作模式,但国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也就是工人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要给你正规的劳动福利的,比如上保险等,如果没有,你可以拿着你的合同到劳动部门,请他们为你讨回公道!
如果是和劳动派遣公司签的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是同公司签的,那么劳动保险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工伤的话劳动保险、工伤保险赔偿一部分,派遣公司赔偿一部分。
Q3: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2、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1、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Q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户口、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由谁来管理?
案例:王某在北京某大学毕业之后,与北京某外企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外企服务公司将王某派遣到某国外企业驻京代表处工作。由于与王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外企服务公司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建立有集体户口,并具有保管职工人事档案的资质与条件,同时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建立有社会保险帐户。因此,当王某正式上岗工作之后,外企服务公司与王某就读的大学联系,通过一定程序将王某的户口关系和人事档案关系从学校转移到公司,并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王某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蒋律师回答: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有法定义务对劳动者的集体户口、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进行管理。当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在建立集体户口、保管人事档案、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具有法定资格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如人才交流中心),对职工的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进行管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事务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蒋律师建议:
如劳动者与单位因为户口问题发生争议的话,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行政信访途径解决。
Q5: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的共同体。 简单地说就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作用在于: 一.最根本的就是给用工单位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二.人事管理简捷,减少劳动纠纷,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三.合法用工,灵活用工。四.避免人才流失,人员精干稳定,便于企业选才。五.成本支出降低。
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是经济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纯粹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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