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工的规定?新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工的规定?新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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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应该不是吧。

Q2:当地一企业上班,属于劳务派遣工,干高温工作。但用人单位没报特殊工种,这种情况怎么办?

特殊工种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所适用的工作岗位,是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所以用工单位的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您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调整工作,因为您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以你的维权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无关。

当然,如果您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用工单位口头通知说您是劳务派遣工的话,那您就可以依法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重点,是不是劳务派遣工不是由用工单位说了算,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往用工单位的人员才是劳务派遣工。

Q3: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不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而且与民事雇用合同也存在重要差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Q4:新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新劳动法是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你所讲的问题,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

2、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只适用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Q5: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

2

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

不适用《劳动法》

1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

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国家职权不

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

公务员劳动关系,

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

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如工、

青、

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

.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

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

《劳动法》

调整,

争议很大。

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

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

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

.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

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

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

.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

各国规定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

5

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

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讲,

在事业单位中,

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

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

。但根据目前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

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

这样,

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

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

为了弥补上述空白,

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

动争议的规定,

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

在客观上不能起

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

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

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