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做账(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好吗,劳务派遣具体合同怎么签,以后会不会有劳动纠纷,处理起来他们会推卸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做账(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好吗,劳务派遣具体合同怎么签,以后会不会有劳动纠纷,处理起来他们会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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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的员工签什么合同工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2: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好吗,劳务派遣具体合同怎么签,以后会不会有劳动纠纷,处理起来他们会推卸责任

看来你对劳务派遣一点都不懂的。派遣工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用工合同。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就可以不要你了。用人单位和派遣工之间应该说没有劳动纠纷的。因为你是派遣公司的员工。在事业单位做派遣工,待遇比正式工低很多的。如果没有别的好工作,。做这个也可以

对员工自身来说,这种用工方式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相比,哪个好?

两者工资一般相差3成,劳务派遣制员工为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的7成工资

劳务派遣制员工工资要高点!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以外的就是非劳务派遣、、、

Q3:什么是劳务派遣工?跟普通员工有什么区别?

简单一点给你说:

劳务派遣工和普通员工的共同点。

实际用人单位都是一家。就是实际的劳动关系是一致的。

差异:

1,派遣工的合同单位是其他公司,普通员工(也称合同工)的合同单位是现在的实际用人单位。

2,福利待遇肯定是有差异的。派遣工就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的一个擦边球措施,所以与普通员工相比,工资福利肯定是有差异的。

工资待遇是不同的

Q4:劳务派遣的员工跟正式员工有什么差别?

今天,你被劳务派遣了吗??? 这是论坛上比较热的一句话 法律上 原则上 政策上来讲,劳务派遣有以下好处:1. 使流动就业组织化2. 使灵活就业组织化3. 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4. 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无论从政策还是法律来解读“劳务派遣”,这都是很积极很和谐的用工,也是新劳动法掀起的社会现象。 然而,网上的骂声一片引起了我的注意,中石油、中移动、沃尔玛、化为等特大企业纷纷实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劳动法不经意的漏洞被企业逮个正着,却给职工带来很头痛很不安的问题 ⑴ 劳动合同问题 ⑵ 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⑶ 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 ⑷ 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 ⑸ 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Q5: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随意辞退吗

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的,是不可以随意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关赔偿金。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同时也有法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