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劳务协议范本?做兼职工作也要签劳务合同吗?

兼职劳务协议范本?做兼职工作也要签劳务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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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做兼职工作也要签劳务合同吗

劳务合同的合法性

在劳动者未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而且是与非法的劳动中介签的合同,劳动者所被骗的信息费能全部退回吗?(合同中规定了只能退10%-30%)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款项,按照第17条来签订,是比较完备的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2:兼职工作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但如果能签订书面合同最好。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 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

2.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

3.双方可以就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兼职不同于全职,因为兼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您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做兼职,通常以小时计酬,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也能订立口头协议。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做兼职的劳动者,也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岗位和劳动时间,薪酬福利和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当然,做兼职不签署劳动合同,一定要选择口碑不错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范,才能将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指数降到最低限度。

你好,如果你兼职的时间比较短你可以不签。相反兼职的时间较长最好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就行了。另外,兼职人员的劳工合同看双方意愿,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但是作为个人这一方面最好还是签的比较好,免得有什么纠纷。

(仅供参考,若满意请采纳,谢谢!)

Q3:大学生兼职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还是其他什么关系啊?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肯定不是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理论界确实存在争议。

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大学生兼职人员的法律身份,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尚存在争议。

我比较赞同以下观点:在判断大学生的法律身份时,应以“从属关系”为核心要素,兼采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同时根据国内法有关劳动者主体资格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并从方法论上兼顾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肯定大学生兼职人员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另外,劳动法以劳动行为而非身份行为为调整对象,因此不宜片面强调其特殊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大学生至用人单位从事工作,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着装规范等统一规定,并因提供有偿劳动而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因此其兼职行为完全具备“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其他。

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一般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

你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肯定不是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理论界确实存在争议。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一方常常以大学生毕业作为条件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实际上是认可的。所以,一般的说,大学生兼职在法律关系上属劳务关系。

Q4:请问雇员派遣与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主要是指针对生产线的一线操作员工,以派遣的形式处理员工关系和雇用关系。

雇员派遣 主要是指非直接劳动力或劳务派遣,主要业务是包括白普通白领,通用技术人员的派遣等非核心员工的派遣。

政府雇员是直接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人员,三年一签;而劳务派遣雇员是与外派公司签订合同,一年一签。

Q5:大学生与兼职中介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吗

这个不一定,要看你们在劳务合同中是怎样约定的。一经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大学生兼职人员的法律身份,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尚存在争议。

我比较赞同以下观点:在判断大学生的法律身份时,应以“从属关系”为核心要素,兼采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同时根据国内法有关劳动者主体资格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并从方法论上兼顾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肯定大学生兼职人员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另外,劳动法以劳动行为而非身份行为为调整对象,因此不宜片面强调其特殊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大学生至用人单位从事工作,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着装规范等统一规定,并因提供有偿劳动而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因此其兼职行为完全具备“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