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协议范本?个人技术服务费怎么交个税?

技术服务协议范本?个人技术服务费怎么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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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现在公司经营范围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能举例说明一下怎样开劳务费专用发票吗?签的合同是纯劳务的

凭劳务合同和经营范围,到所属地方税务局申请相关发票。发票就按照合同金额开就是了。你不涉及增值税的。劳务合同的税率还略低。

Q2:关于地质找矿的“资本”和技术劳务的分离

在地质找矿新机制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必然形成地质找矿中的资本和技术劳务的分离。因为无论是“基金衔接”也好,“商业跟进”也好,主要是指地质找矿出资者的行为,而具体从事地质找矿技术劳务操作的仍然是广大地勘单位。但此时的地勘单位是在根本不出资也不承担找矿风险的情况下从事地质勘查的,它只要按照合同完成规定的地质勘查任务,即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结算承包价款。这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勘查资本和勘查技术劳务的分离。这种分离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影响地质找矿效果。特别是各类地质勘查基金的运作令人忧虑,因为它会削弱勘查资本对勘查成果的约束。正是这种约束,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显然,在动用地质勘查基金找矿的情况下,一方面,基金的管理主体并不承担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其管理方式多数是收支两条线,花出去的资金当年核销,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进入当年收入,两者不作效益考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地质成果监控、验收办法,也难产生作用。何况基金的持有者是政府,它有承担风险的无限能力。另一方面,承担基金项目的地勘单位关心的是预算收入。在它看来,项目运作中能找到矿固然好,找不到它也没有损失。尽管项目出资者承诺,对找矿者给予成果奖,但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强大动力。至于“股权、期权”之说,面对“戴事业帽子”的地勘单位,根本无法操作。哪有事业单位持有股权的?

上述情况必须引起重视,不然在长远的未来,一定会影响我国的地质找矿效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

(1)把地质勘查基金的直接投入改成贷款,由债务人贷入后投资。它原来规定的宗旨不变,即用来支付找矿风险较大的、资源潜力也比较大的成矿远景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矿种的勘查费用。贷款可以用已有或预期可能取得的地质成果作抵押,对其中比较大的投资,也可以规定减免还款的条件。这样的运作方式,可以使基金的使用者成为矿业权的真正经营主体,而不是技术劳务的承包者。

(2)把地质勘查基金有条件地注入改制的企业,要求自有资金的配套。这样的企业应当在现有的上百个地勘局中产生,其条件是:①有很好的地质找矿业绩;②有雄厚的找矿实力,包括技术、管理、资本的实力;③有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积极性。在全国应当选择几十个这样的单位组建“矿产资源勘查公司”。中国有这样一批公司,改革才算到位。它是以地质找矿为主业,同时不排除探采结合。

(3)现有的地勘单位可以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技术劳务,但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并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样需要它们面向市场,适应多种用户需求,扩大服务领域,适应变化的情况和变化的环境。

Q3:个人技术服务费怎么交个税?

个人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而综合所得是按年征收、按月或者按次预缴,所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年终要进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时要注意:劳务报酬所得不是全额计入收入,而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余额便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Q4:我是一名铁路技术员,跟自己公司签了劳务派遣合同,还能转正不?现在

劳务派遣员工就是这样,处于被动的地位。

呼和浩特铁路职工子女签劳务派遣合同当列车员,一般没有机会转正。

Q5: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