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举例子说明)?期末复习题:论述劳务合同中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怎么区别?

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举例子说明)?期末复习题:论述劳务合同中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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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试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及处理途径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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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期末复习题:论述劳务合同中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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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务接受者依约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关系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区分的时候会比较困难。关于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劳务提供者与承揽人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是按照劳务接受方的指示与要求提供劳务,必须服从劳务接受者的工作指示;即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依靠自己的劳动等完成主要工作,《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承揽人本身具有“独立性”。

二、报酬的支付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者一般是按月或者是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劳务提供者支付报酬,也就是计时工资;但是对于承揽关系而言,一般是在承揽人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后由定做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得到的是计件工资。

三、劳务提供者与承揽人的给付性质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提供的劳务具有继续性,不是一次的给付行为,即劳务提供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规定的期限,连续地向劳务接受者提供劳务。但是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给付是一次性的,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就算是承揽工作完成,即可要求定做人支付的报酬。

四、两者关系的标的的性质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劳务提供者提供的是“种类劳务”,也即是劳务提供者的劳务具有单一性,重复性。但是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内容是特定的,《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所以承揽人的工作内容是是根据定做人的要求确定的,具有特定性,区别于劳务提供者的劳务。

五、危险的承担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劳务接受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造成了自身的损害,者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此不同的是,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副赔偿责任,这是与劳务关系的一个较大的区别。

六、可否使用代理人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往往是基于彼此间的信任而达成劳务关系的,所以劳务提供者必须以自己的劳动亲自完成劳务工作,一般不得使用代理人,其人身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在承揽关系中,对于主要工作,承揽人须以自己的劳动完成工作,除非经过定做人的许可,否则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人身替代性与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较高,但是仍然有一定的限制。

关于两种关系的区分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但是又不限于以上几个方面,比如,还可以从承揽人和劳务接受者存在的目的性与经营性出发加以区别,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者的存在不具有经营性和目的性,一般是为生活或者消费而雇佣劳务提供者;但是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与经营性,一般是为了获得利润。

Q3:农民工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劳工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及世界劳工法的规定,劳动关系都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推荐阅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才能适用该法。这里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关于二者的定义,目前有许多的版本。通俗的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一方提供劳动服务,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及世界劳工法的规定,劳动关系都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在管理、奖励、处罚过程中,劳动者是被动的,而单位进行管理、奖励、处罚时,除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外,还依据法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关系与此不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关系,也不存在支付报酬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处分及奖励的问题,而仅存在依据劳务合同多支付或者少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举例来说,某工厂招工10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工厂能对10名工人进行管理,能依据法律及工厂的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奖励、处分。该工厂与10名工人是劳动关系。同时,该工厂为清理门口垃圾,同1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由该人将垃圾拉到垃圾处理场,工厂支付5000元报酬,如果10天内拉完,工厂多支付200元,如果20天没拉完,工厂少支付200元。如果该人在1个月你未将垃圾全部清理,工厂不支付报酬。工厂与这个人就是劳务关系,工厂仅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给该人报酬,并依据合同多支付、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没有权利对该人进行管理,如不能要求该人按时上下班,也不能依据自己工厂的制度扣该人的劳动报酬。 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务合同约束。在上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开除10个工人中的某一个,该工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向劳动部门请求仲裁,要求依照劳动法律解决。而如果单位不用清理垃圾的个人清理垃圾了,该个人只能依据劳务合同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依据劳动法律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支付报酬外,还需为劳动者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及其他待遇。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不存在劳动报酬以外的福利待遇。 分清上述区别,就可以在实务中明确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了。当然存在一些很难区分的实际情况,例如以完成固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就和劳务关系十分相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看用人者与提供劳务者是不是平等关系,也就是提供劳务者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是,就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就是劳务关系。这一区别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Q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之间如何区分?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以下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

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定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三、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

四、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搜一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之间如何区分?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Q5: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工伤赔偿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1、劳动关系中,发生工作伤害的,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的。

2、劳务关系中的赔偿依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工伤,但能提起侵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