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科研项目劳务费比例(科研经费预算中劳务费可以增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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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学生课题费,多少比例
百分之15。
国家基金的劳务费最高比例是允许百分之15,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课题是指考试的题目,研究或讨论的主要问题或急待解决的重大事项,要反映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的广度与深度,也要反映科研前景的广度与深度,需要创造力与想象力。
Q2:科研经费预算中劳务费可以增加吗
科研经费预算中劳务费超预算支出,应报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才能支出。
是的需要的。
如果是外包的,作为服劳务费处理的,就需要正式发票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是否需要正式发票--如果是自己开发的,作为工资处理的,可以不开发票,造工资表发放就行。
Q3:【100分】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那些费用可以免税的有实际经验的会计来
首先,我要告诉您科研费用不是直接免税,而是应纳税所得的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贵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属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应当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支出。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管理费用”列支60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科目列支140万元。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额=60*50%+140*150%=30+240=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70=2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0*25%=57.5万元。
与加计扣除前相比较,通过加计扣除后获得税收优惠为500*25%-57.5=67.5万元。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新法与原《条例》规定相比较,显得更加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Q4:省级课题劳务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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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各类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合作计划等):2006年以后新批准的项目,劳务费发放一律按照科技部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2006年以前批复的课题,凡是按照旧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提取过特支费及个人津贴(国家审计时把这部分认定为劳务费),且总额已经超过预算的,不能发放劳务费。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是2007年以后办理到款的,面上项目劳务费发放不超过15%,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重点项目不超过总经费10%;06年年底前办理到款和已经结题的项目,凡是按照旧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提取过特支费及个人津贴的,不能发放劳务费。
三、教育部各类项目原则上只能发放总经费5%的助研经费。
四、省、市所有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总经费10%的比例发放劳务费
五、其他类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纵向合作项目等,劳务费的发放有经费预算的按照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的参考上述四项归类发放。
六、横向科研课题:在保证科研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照不超过经费(不含硬件费)的35%发放劳务费._35%中含特支费)
七、办理劳务费发放手续时必须提交由课题负责人签名的承诺书一份,交科技处备案。
八、使用科研课题中的劳务费聘用临时雇用人员:横向合同,课题负责人只需提交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即可办理向课题,除需提交承诺书外仍需按照科技处在网站上公布的办理程序进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Q5:科研机构费用分配
没办法把哪项费用全部列入某个经费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这些费用是用于干什么的。例如:科研机构人员的培训费要列入科研机构运行经费,而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费要列入行政管理部门运行经费。
科技费用使用管理要把好“三关”
为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减少资金风险,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封闭运行,政府在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要把好如下“三关”。
一是把好项目立项关。科技部门每年要提前安排下一年度的科技项目指南,并对项目进行调研和论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然后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把好手续完善关。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计划,并附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必要时要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然后进行资金拨付,从而为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证上。
三是把好事后监督关。1.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完工时要对项目的安排和使用进行决算,并填制决算表和分析报告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验收。2.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科技资金进行跟踪监督,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按资金使用合同及时清收到期的资金,对有偿拨款不能按期偿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查明原因,并要求用款单位及时提交用款延期申请,续签用款协议,以减少资金的运行风险,3.审计部门要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1。滞留经费、延缓拨付。有的主管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于财政拨付的科研资金,未能及时安排拨付,将资金滞留在主管部门,从而影响了科研项目的正常运作。如20xx年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安排某市项目款299万元,当年项目款已全部拨付给市科技局,而市科技局实际只拨付229万元,尚有70万元未拨付,滞留金额占项目款的 23.41%;某区科委20xx年在到位的项目经费69万元中,实际只拨出 46万元,尚有23万元未拨付给项目单位,滞留金额占项目款的 33.33%。
2.挤占经费、挪作它用。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大量的科研经费,履行着分配、安排科研经费的职责。但是,有些科技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左右科研经费的分配,并从中为自己谋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部门通过挤占科研经费弥补自身的行政经费不足,如在主管部门设立的课题中列支了与课题无关,本应由行政经费开支的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等内容;二是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处室挤占基层科研单位的课题经费,在科研单位的课题经费中列支了本应由科技主管部门负担的差旅费、各项补贴费等,而基层科研单位为了今后能争取到课题经费,不得不违规列支与他们无关的费用。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一些基层科研单位自身也存在挤占挪用现象。如由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与某电子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微型条码打印机系列产品”项目,该项目资金30万元,被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挪用于大楼基建20万元。
3.虚设课题、转移资金。有些部门为了获取科研经费用于自身的日常开支,采取与基层科研机构相互串通的办法,由科研单位申报课题取得科研经费,而后将科研经费从申报单位转至这些部门。如我们在审计某研究院的科技专项经费时,在支出中发现有一笔专项经费转至某协会,随后审计人员跟踪审计该协会,经核对查明,这笔专项经费系研究院虚设课题,取得经费20万元后,除了留下部分手续费外,余款18.5万元全部转至该协会,用于协会的各种补贴、餐费等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4.未按合同使用经费。按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及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科研单位在申请科研经费时,必须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合同中对经费的使用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科研单位的经费使用往往超越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在审计抽查中发现部分基层用款单位存在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单位的人员经费开支,不符合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开支范围。
5.计划安排不符规定。有的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计划时,未按三项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擅自将非科研项目的经费夹带安排,使得项目计划缺乏严肃性、科研经费预算失去真实性。如由某中心承担的“马尾松营养高效基因型选育林的研究”项目,当年经费安排37万元,科技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合同拨款用途的其他费用下夹带安排某县科技扶贫款30万元。某大学的“重大项目立项评估”项目拨款7万元,实际是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处用于开支重大项目立项评估会议费,并非科研项目。
6.监管不力、影响效益。科技主管部门不仅履行着科研经费的分配职责,而且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承担着监督管理的义务。从这几年的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科技主管部门只重视资金的分配,却忽视了资金的监管,甚至出现“一拨二转三不管”的现象。有的项目没有及时组织验收;有的没有认真执行项目追踪反馈制度,经审计抽查发现有部分上年安排的计划项目,资金也已拨款到位,但至次年末仍未使用;对项目用款单位没有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导致部分基层用款单位存在挤占、挪用科技专项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制约了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有的项目单位因倒闭而直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