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属于劳动仲裁受理吗?

劳务合同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属于劳动仲裁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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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法律分析

一、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义务系。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 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2: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意思上有什么不同?

劳动关系有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劳动者除享受工资,还有劳动保险和福利等待遇,雇主与雇员之间除了佣金别无所求;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雇佣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纵横法律网 毋树超律师

你好!

劳动关系是法律专门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则。雇佣关系参考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法律上一样吧。只要有合同。

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个用人单位是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Q3: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律分析: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如下:(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二)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四)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遭受人身损害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雇佣关系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五)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4:雇佣关系属于劳动仲裁受理吗

对于真正属于雇佣关系的,只适用合同法,不适用任何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对于名义上是雇佣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还要看劳动仲裁申请的具体事项,符合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就会受理,不是所有的申请事项都会受理。

一般来说,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是指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而劳动仲裁只受理劳动关系争议,因此你要确定你所说的到底属于哪种。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网页中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的介绍,看看到底符合哪类的定义。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if6xjawzgf5lyuutmwebogf-55wipqd-e9kfzx1z1ixi_4vgyo1qlwknqxkdyw0etnn7wjzdft7hw26an4um7fuhxr3axnrzphfkgvndxmq

Q5: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有区别的,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而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度服务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3、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4、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员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