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劳动中的人身伤害责任?

劳务关系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劳动中的人身伤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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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义务劳动中的人身伤害责任

不知道司机和雇主是同一人吗?如果是同一人,则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除非雇主当初明确拒绝帮工的!

Q2:劳务关系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劳务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认定;

2.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3.误工费;

4.护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Q3:承包负责人在是施工中受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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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 如果无法申请工伤 参考 如下法条主张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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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负责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1、通过劳动法律关系向所在的单位主张权利,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直接要求所在单位以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2、如果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或者没有劳动合同可以以雇佣关系主张雇主承担责任。发包方在未结算工程款的范围内承当连带责任。3、如果伤害是第三方造成的,可以要求管理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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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那也是推荐答案?也太程式化了吧?

承包负责人受伤原则上承包方负责,如果是第三人伤害则承包方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你问这个问题我判断你是想知道业务方是否有责任,这要看情况,分辨出受伤具体原因,看业主方行为或不作为是否与受伤有因果关系

一、因为甲方提供的预制板断裂,导致承包人在建筑过程中受伤,应当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判决后,如果甲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有给付能力和财产,就可以随时随地执行。

Q4:雇佣关糸,工作中受伤老板该负什么责任谢谢

老板负责赔偿。

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Q5: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处理的呢?

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这样处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