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外聘人员劳务费怎么做账(委托外单位开展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内容导航:
Q1:计算营业税时,外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扣除吗
不用。
计算营业税时,外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扣除吗
,,,,,邮卧上排7939
你们需要代扣代缴这些临时人员的营来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你的营业税计算正确。
你的城维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结果正确,但过程不正确。
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为营业税*10%
个税的计算正确。
Q2:外聘专家来技术指导,给予其报酬,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想避税,该怎么做?有害补助可以免税么?
外聘专家来技术指导,给予其报酬,是否百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想避税,该怎么做?有害补助可以免税么。度
给专家钱一定要扣个人所得税,按劳务费的标准了专扣。想避税可找一个项目说是来做项目指导,就可报销为他发生的费用属要有发票。
Q3:委托外单位开展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 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费
13)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上述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是仅针对中关村高新,而是全国高新适用。
Q4:外聘人员取得劳务费是否可以在异地缴税
可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劳务科啊
Q5:外聘人员工资在600以下可以进入费用
外聘人员工资在600以下可以进入费用?
600元的外聘人员工资,可以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也可计入企业费用(数额不大)。
这个由企业自定。
任务占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