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工伤怎么赔(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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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调整,因此不能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因此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要根据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是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Q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工伤赔偿区别
没有享受社保、退休工资的劳动者,
都是劳动关系,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待遇
如果已退休的人员,属于劳务关系,按照人身损害关系,获得民事赔偿
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工伤,但能提起侵权,要求赔偿
Q3: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1.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如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钱某与单位虽然没与签订劳动关系,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钱某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钱某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或(二)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承认有劳动关系,不给申请认定,钱某本人截瘫不能去可由其近亲属(找所在市、县工会组织)可先到劳动仲裁申请裁定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经劳动仲裁裁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可持裁决书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等伤情相对稳定或治疗终结,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中心)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等级评定出来后,对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单位不支付或少支付,申请劳动仲裁裁定解决。
如果经劳动仲裁确认不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的,可凭仲裁书到当地法院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建议找一下当地工会组织,反映情况,请求帮助。必要时找援助律师。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工厂认为钱某摔伤是在下班之后,同时是由于客户自带的绳子发生问题导致钱某受伤的,因此不属于工伤,工厂无须支付医疗费。=====工厂的观点是错位的。因为,一个客户来买棉包,钱某和同事搭档,很快就把客户的一辆车给装满了。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在装完车时,客户自带的绳子突然断了,突如其来的事故让钱某没有防备,他从堆满棉花包的车上摔了下来,当场不能动弹,钱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至于工厂认为是下班之后,那是加班的工作时间、可以认定工伤,工厂应该赔偿。
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工伤等级等,不行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或者进行仲裁\诉讼。
去郑州市劳动局,有个保险福利科或者劳保科,专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怎么去,你可以打114电话查询。
要带的材料为:
一,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受伤时在场 人的证言。
Q4:由于劳务关系造成的工伤可以鉴定伤残等级吗
可以的,工伤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7级是需要赔偿13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你的鉴定申请。而劳务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故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Q5:劳务用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吗
劳务关系在工作中负伤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将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有工伤保险,用工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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