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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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1、 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

3、 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4、 不服仲裁,申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Q2:劳动争议需要多少时间

劳动仲裁应当在45日内下达裁决书,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个月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程序有三个,分别是劳动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只要一方不服,官司需要一直打到二审才能拿到生效判决。下面分别介绍每个程序在法律规定上需要多长时间。

第一,劳动案件属于仲裁前置的案件,所以劳动仲裁属于必须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需要的时间是45+15。正常时间是45天,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再延长15天。

第二,一审程序,不服仲裁裁决15天之内,向所在区基层法院起诉。一审所需时间是6+6,。正常时间是6个月,经本院院长同意再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第三,二审程序,不服一审判决15天之内,向所在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所需时间是3。正常时间是3个月,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再延长。

所以最长需要打18个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常常有很多地方可以拖时间,甚至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会倒签判决日期来规避这个时间,所以这只是一个理想时间,实际所需时间有可能会远远长于这个时间。

Q3: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途径?第1、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做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第2、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第3、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者与企业协商、工会调解、劳动仲裁委仲裁,对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不服、不受理或逾期不裁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

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1、到所在单位要求工会或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助解决。

2、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不收费用)

3、不服劳动部门裁定,可在收到裁制书15天内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4、不服法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间的争议,这主要有四个途径。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可找到他们来解决纠纷。

(3)上述途径走完后,仍解决不了问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Q4:劳动争议在哪里提起诉讼

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所以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你工作地与你公司所在地不一致,你可以在你工作的地方提起劳动仲裁。

另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有前置性的要求,能否增加诉讼主体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劳动争议案件,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原则上是不能参加诉讼的,即不能增加诉讼主体的。

  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发生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死亡的。应当认定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附随关系,因职工死亡发生的保险待遇等争议,往往是该附随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死亡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仲裁。

Q5: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是怎样的

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雇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吧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两种选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从上述规定可知:单位如违法解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是否应当支付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 对此,相关的法规予以了明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二、争议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我们知道,一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定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之前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问题是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有人认为应该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有人认为应该按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等等。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一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