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个税申报(杭州劳动合同里签多少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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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费怎样提取个税
劳务合同按劳务收入缴个税
1000元到4000元,收入-800元*20%
倒算,如果税后发了1000,税款为X,应是
(1000+X-800)*0.2=X,
X=50元。
税后发了500,税款为X,应是
(500+X)*0.03=X,
X=15(约)
你公司发了5500,选5个人,发1000,1个人500。
应补交个税:50*5+15=265元
这个不是杭州的规定,而是那个公司自己的规定,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 他们要你用好几张身份证去领劳务费,就是要你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超过1000元的部分要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他们嫌麻烦,你也会少拿钱。所以他们要你拿3张身份证去领3000元的劳务费,这样儿分成了3个人,每个人都不超过1000元,双赢。
Q2:劳务用工的风险以及个税如何计算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 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 × (1 - 20%)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劳务报酬所得在800元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
3、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
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案例说明
1、小小因给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收支了5000元的劳务报酬,其劳务报酬收入所得金额超过4000元,应纳多少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 × (1 - 20%) = 5000 × (1 - 20%) = 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没有超过20000元,处在劳务税率表的一级,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4000× 20% - 0 = 8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贵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Q3:劳动法里的劳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例如你工资是A,个人付的社保和公积金之和是B,算出A-B-3500的数字(3500是起征点),在上面哪个范围。 比如你算出A-B-3500等于10000,那么是第4级,那么你缴纳的个税为10000*25%-1005=1495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只在《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面有规定,用人单位都是参照这个扣缴员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Q4: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另加1500住房津贴。应该缴纳多少个税?
劳务合同是不是不交金?
如果不交金的话
(5000+1500)工资总收入-3500(起征点)=需要交纳个税的部分3000
然后3000*10%-105=195你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约定,相关规定请详见该法第19-21条、第57-67条及第92条规定。
如果你是劳务合同的就是提供劳务.,不按工资薪金计算了.,按劳务报酬所得20%的税率. 1500是津贴的话
Q5:杭州劳动合同里签多少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1]157号、桂财税[2006]15号文的规定,从2006年2月7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的,免征额的标准可先按再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少缴的税款应及时申报缴纳。同时,从2006年2月7日起,桂财税[2001]5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3万元标准停止执行)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当年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额和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获得的工资超过免征额,则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依然是工资的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