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2021?劳务合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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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吗
不可以,但可以以工伤诉讼仲裁。
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即为工伤案件。没有的,一般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Q2:劳务合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主要是指拖欠工资,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是受到伤害侵权。
劳务合同是民法规定的合同的一类有名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合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立案的案由,是雇员自身受害向法院起诉时立案的案由
合同有效,约定履行! 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天书面辞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15天内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
Q3:我家盖房子包工不包料,农村都是口头上的没有签合同,现在包工头找来的小工摔伤了,我家是盖二层
盖房子如果找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工人受伤业主也有责任。
案例分享:
11月7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因为包工头私下聘请的装修工人赵师傅在施工中受伤,包工头孙某和房东李先生纷纷担责,孙某赔偿40287.9元,李先生承担了2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8057.58元。
李先生在阜沙镇有一套自建房,2016年6月打算装修。包工头孙某与李先生签订了合同,承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孙某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造成任何工伤或者意外,均由孙某承担,李先生一概不负责。然而,这一条款却没能让李先生免责。当年6月27日,孙某雇佣的赵师傅在施工中受伤,住院两个多月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
赵师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找孙某和李先生索赔遭到推诿,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承包合同签订后,我就将房子交给孙某装修,孙某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赵师傅,事发当天我是接到电话后才知道赵师傅受雇参与了装修工程并发生意外。”李先生说,他和孙某并非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包工头孙某并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偿赵师傅40287.9元,李先生在4万余元中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8057.58元。
法官提醒:找人装修需擦亮眼,签订正规装修合同
李先生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能免责?法院认为,李先生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孙某施工时,没有对孙某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能否胜任施工工作及能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条件等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理应就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高嘉敏法官表示,近年来,此类案件频发,房东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一定要将房屋装修的工程承包给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并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避免出现因施工人员受伤而导致自己承担赔偿款的现象。而作为承包方,也必须负起自己相应的责任。
Q4:劳动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处理
你好!说明劳动者主张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会审查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确认是劳务关系,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双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您好,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会责令用工方予以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5: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例急解决
1.K公司、派遣公司、劳动者三者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在2008年4月以前K公司为雇佣方及用人单位,2008年4月份以后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者在2008年4月份以前有厂牌,或工资签收记录,或者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即可证明与K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很难证明.2008年4月份之前的劳动纠纷需要另案处理.及你要起诉要求K公司补缴各类保险金以及2008年2月到4月的双倍公司赔偿(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但这个起诉仲裁委只会受理从争议发生后往前推两年.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怎样分清责任双方,三方是否都有过失,过失在何处。
针对2009年5月份发生辞退的处理,应该是劳动派遣方才可以做的辞退的决定,用工方K公司是不可以辞退你的.如果真的是劳动派遣方辞退你,你仍然可以提请仲裁,理由是公司没有相关的规定支持辞退你,并且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增加K公司为第二被告,承担职业病鉴定责任.
3.本案例中的劳动者能否经济补偿或赔偿,怎么做
在1,2中已经回答.
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问题补充:2008年才签定劳动合同的,那之前的怎么算呢,之前的我没有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而直接是服务K公司的,所以我觉得2008年之前的应该有经济补偿。请指教
比较难,你应该在当时就应该提请仲裁,很有希望,现在只能按前追诉两年.
现在企业单位中,有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用人方式,被大家称作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虽说在提高派遣员工工作能力和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等发面,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遣也带来了很多的劳务争议,今天律师365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2、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二、劳务派遣作用介绍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
3、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4、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
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
1、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不仅可以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作为被告,还可以同时将具体用工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上,发生劳动纠纷,派遣的员工的原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审理劳务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因为劳动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里面牵涉的人员比较多,案件比较复杂,在遇到这里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1、K公司与你是直接用工关系、派遣公司与你是劳动关系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一般来说是是看哪家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定义务,由违反法定义务一方承担责任。具体法定义务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目前看来,K公司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定义务。
3、你无法要求K公司补偿,因为将你退回派遣公司是他的权利,如果派遣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你的合同,你可以取得补偿金
4、劳动者应该了解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派遣协议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