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用工指导意见(浙江省高院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指导意见)

劳务外包用工指导意见(浙江省高院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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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务派遣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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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公司降工资或掉岗位合法吗

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这属于重大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地点等。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像你一个同事被调去做保安,就明显不合法。辞职的话,以此为借口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而且单位还必须执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之前扣发的可以要回,辞职补偿金按照服务年限支付。

但是,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单位的调岗调薪,那就是为双方均无异议了。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和患有职业病职工、女职工在“三期”内等原因,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则应予以调岗。但应否协商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合理调整?!目前存在不同理解,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属于用工自主权。中山市、佛山市中院的指导意见也认为可以单方合理调整。本条规定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可以合理调整。

此外,关于工作地点的调整,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4.15)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向市外搬迁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支持经济补偿。”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日,穗劳社关〔2009〕2号)规定:“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财政补贴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业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或职工超出原交通费部分合理开支由企业进行补贴的,不需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解读:用人单位不符合条件但仍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就此有争议的,应自实际变更之日起的仲裁时效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事后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对实际变更之日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降工资不违法,但是降工资之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需要协商才行,不可单方变更。

1、先把合同看清楚,合同是否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是否有根据需要公司是否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和薪资,如果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且无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的条款,则公司存在违法情况。

2、针对公司多次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

1、先把合同看清楚,合同是否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是否有根据需要公司是否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和薪资,如果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且无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的条款,则公司存在违法情况。

2、针对公司多次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如果公司拒绝执行的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请调解或仲裁。

3、主动提出辞职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但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你在变更时同意并签了字,那对公司来说没有问题。

Q3:我是人力资源部专干对公司提合理化建议

1、完善你的问题,2.是那些方面的问题或介绍你们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现状;针对那些方面提合理化建议等等

这个岗位不错,您的要问的问题是什么呢?你没有说明啊。

我猜想你想问:怎样给公司提合理化建议?

试着回答,仅供参考:

1. 避免个人化、情绪化。不要让领导觉得你提的建议都是出于个人私心。这是这个岗位最容易引起误会的地方。

2. 避免引起其他部门不必要的误会和误解,避免不必要得罪人。

3. 注意围绕公司的重大战略和发展目标提出建议,让领导觉得你有大局观;

4. 采集建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提出建议要注意表达技巧。

5. 建议有理有据,有理论支持,有事实依据;

6. 建议应当书面化,写成文章上报。

首先是规章制度的建立,要全套的,

然后是人员招募,

再就是人员培训,

企业文化建设,

后勤管理,

劳动合同签定,

员工社保和其他福利的出台.

关于政府方面其实没有什么要登记的,

主要是去当地劳动局或者劳动站领取劳动用工卡,

然后就是去社保站开户购买社保其他就没有了

然后要准备消防的工作准备接受消防的检查,

再有就是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

Q4:浙江省高院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指导意见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相关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建立的,那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任务占坑

Q5:公司聘用退休或外单位协保人员,任何签订劳动合同?

【离退休 再次聘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采取适当的条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执行。

【内退 再就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1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江苏省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待遇的、江苏省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

江苏省高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条件,应予支持、工作时间,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高院,不予支持,聘用内退或退休人员以及协保人员在合同终止时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职业危害防护。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办理社会保险的

返聘人员协议不在劳动法涵盖的范围内,加班费可双方协商,无无固定器劳动合同的要求,解聘不需要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示: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以上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

建议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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