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务派遣与临聘人员的区别(劳务派遣是什么)

单位劳务派遣与临聘人员的区别(劳务派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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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为什么企业喜欢使用劳务派遣?

我们很多企业都喜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因为,他们感觉使用劳务派遣工有其独特的优点。

第一,劳务派遣用工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归属感肯定较弱。这样不再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以后,企业再次有了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合同工的区别,有了层次之分,能够人为找出一些优越感。

第二,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解聘不需要操心,该解聘解聘,该退回退回。用人单位解聘合同职工非常麻烦,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而且还会有各种遗属、工伤、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贴等其他劳动保障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职工待遇,甚至一些职工离职后的待遇都不给职工补发,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劳务派遣有严格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也就是说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非主营业务的岗位,或者需要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三种性质具备一项就可以,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必须要同时具备。

但是,企业用工不得超过其职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必须两年以上。

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当然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劳动者为了自己生活的稳定,选择委曲求全。也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加大查处的力度,更好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会组织,通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Q2:劳务派遣是什么

传统的用工关系是用工单位直接对应劳动者,所有的用工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各种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的延续和终止、离职或退休、生老病死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承办的。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就是以接受劳务中介公司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的合同工,用工单位对应的不再是劳动者,而是劳务派遣中介公司,这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一道壁垒 -- 劳务派遣中介公司。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节省一大部分用于管理劳动者的精力与人力,而将这些管理转交给中介公司。想用的时候就找中介,不需要的时候就不用,省去很多办理劳动关系的麻烦。用工单位可谓“轻装上阵了”,却害苦了劳动者。有太多的劳务纠纷都是因为这种劳动关系引起的。因为这个市场还不完善,法律法规还相当不健全,各方当事人的诚信度还非常低,........所以,无论以何种方式就业,都要认真审核各方合同,争取自己的利益。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Q3: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需要交费吗

看你是求职者还是用人单位了,如果你是求职者的话,你是不需要交费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如果你是用工单位的话,那么跟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就得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的。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Q4:劳务派遣是什么?劳务派遣的形式都有哪些?

劳务派遣方式:一、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二、转移派遣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三、减员派遣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四、试用派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五、短期派遣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有效降低了人工成本。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的形式有:

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劳务派遣就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接收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但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接收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2、派遣的形式有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项目派遣、晚间派遣、钟点派遣、双休日派遣、集体派遣等形式。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又称劳务派遣,即企事业单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与员工只有使用关系,负责员工的工作管理费用;我公司作为员工的法定雇主,负责员工的人事管理。我公司采取人力资源派遣的合作形式有以下几种:

◆ 完全派遣

根据企事业单位需求,由我公司承担一整套员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劳动关系、薪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劳动争议处理等。

◆ 转移派遣

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员工的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 短期或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完成一项生产任务或工作项目需临时用工,由我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人员招聘和劳动合同管理等事务。

派遣流程及服务内容

◆员工招聘: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

◆员工培训:员工就职前的岗位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

◆劳动关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员工离职时为其相关手续;

◆劳动关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员工离职时为其相关手续;

◆薪酬福利:核算及发放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个税申报,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

◆工作管理:协助用工单位对员工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落实用工单位的奖惩方案,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及突发事件的相关事宜;

◆档案服务:根据客户及员工需求,为员工提供统一的存档服务;

◆政策咨询:提供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方面的信息、最新颁布的各地政府政策和规定。

Q5: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有规定必须哪一方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吗?

一、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正常的流程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公司和工厂是合作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工厂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如实下发给员工。劳务派遣公司仅仅是代发工资方,薪酬福利标准是由工厂方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务派遣

您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这是中国国情下的怪胎。就是你的关系在劳务公司,实际工作却在用工单位。工资一般都是用工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