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劳务中介?临汾市的劳务派遣公司有多少家?

山西临汾劳务中介?临汾市的劳务派遣公司有多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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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去山西临汾洪洞打工,该怎么办?

欢迎欢迎,热烈欢迎.作为洪洞人,我很欢迎你来.不过说真的,洪洞污染严重,待遇又不好.洪洞劳动力富足,来洪洞打工不是明智之举.建议还是别来了,来了也找不到工作.如果执意要来,可以走309国道

Q2:临汾市的劳务派遣公司有多少家?

10家左右

您好专业的角度来看,根据你的发言是“劳动争议”,这是民事纠纷,应该是在球场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被视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接受劳资纠纷,一个字,但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请核实清楚,在劳资纠纷或劳资纠纷

Q3:买断工龄后我怎样才能提取公积金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提取,达到退休条件的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提取,达到退休条件的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根据(劳部发[1995]262号)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 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但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待其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再 继续工作;

(2)是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3、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

4、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临汾市政府-关于对国企改革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提取,达到退休条件的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根据(劳部发[1995]262号)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 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但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待其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再 继续工作;

(2)是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考资料华容县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临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部关于对国企改革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Q4:临汾城市公积金离职以后多久封存怎么能提取呢?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全国各地大同小异,包括离职后的提取或者转移,可以去当地公积金中心查询。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对于离职人员来讲,只要符合“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的条件即有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职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合肥市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四、提取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当事人离职公积金被封存,如果没有转移,想直接提取公积金,一般要通过注销才能提取。

通常公积金提取和处理方式很多,可以通过住房提取,也可以离职时转移或者注销账户后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和手续各地有所不同规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2、婚姻证明: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未再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银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给售房单位的不低于协议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步骤: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Q5:天津市公积金卡在临汾市买房可以贷款吗

目前,在天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临汾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全国各地正在逐步实行住房公积金互贷,请关注临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消息。

由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还没有实行全国联网,因此职工在临汾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天津买房时,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以在购房后一年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在临汾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资料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4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