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范本通用(短期用工,不到二十天,单位应该给雇佣员工签订什么,是劳务合合同还是其他什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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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合同主体
1、派遣单位跟被派遣人签。
2、不矛盾,在2年内可以多次被派遣。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是针对用人单位借劳务派遣来规避责任的情形。
1、合同主体是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劳动派遣先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劳动派遣合同,然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签协议
2、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叫劳动派遣合同,这个合同期限不能少于2年
3、劳动者到被派遣单位的岗位工作,这个岗位必须是临时的,不能超过6个月
司法考试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先还是听听辅导班的课程,再自行复习吧!
Q2:企业用临时工需要和中介签劳动合同吗
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均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的职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人单位的员工,则由该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不用
看你想怎么办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这个是不需要的,只需要和临时工劳动者签订就可以了,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目前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
新法将在2008年实施: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有毒有害岗位,必须给予津贴
临时工是个历史的概念
目前法律框架下无此概念,早已取消此用工形式
你所说的其实是一种劳务派遣形式
Q3: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
你好!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如有疑问,请追问。
互相监督的性质,这可有劳动法依据的,不可乱来。
供应关系!
所谓劳务派遣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Q4:短期用工,不到二十天,单位应该给雇佣员工签订什么,是劳务合合同还是其他什么协议?
合同法中没有劳务合同这个名词,不过现实中以提供短期劳务为目的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合法的。
并只工作20天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不公平的。
劳务关系的特点在于: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用工不到一个月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不签不代表不能签,如果你是被雇佣的临时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你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如果你是用人单位的,即便是不和临时工签订书面协议,也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管理好他们,特别是安全和待遇方面,一定要和正式工同等对待。
另外,临时工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是同工同酬的待遇。
用工不到一个月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Q5:短期用工,可以临时订立劳动合同吗
用工不到一个月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后,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短期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工作任务的期限确定。 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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