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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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办珠海分公司工商执照需要哪些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合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合件(加盖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定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得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额
Q2: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需要的条件:1、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1、办公场所不得低于50平米
提交书面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公司章程》;
4.《办公设备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动合同》(样本),(以上三份材料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列明的内容编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Q3: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大多答案都是复制粘贴的。其实具体的细则需要询问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册资金200万是要实缴的,需要有验资报告;办公室地址要求是商业用途的,会核查办公现场的;部分地区因为要控制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会更严格,还要提供二次消防证明;劳务政策法规的合法制定流程;www.tisusi.com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Q4:劳务派遣公司都有哪个资质证书?
劳务派遣公司持有的证书有:劳务派遣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个证件,有原证和原件副本共八个证书。
Q5:劳务派遣许可证续期?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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