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怀孕被退回(劳务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找谁索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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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你好,我想问一下。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要啦,退回劳务公司的有钱赔偿吗?我可以去告他吗
看合同,如果合同是
和用人单位签定的,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
员工要求赔偿炅合
理的,如果合同是
和派遣公司签白,另
当别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你这个情况是要看用工单位大量裁员是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期内辞退具体哪一条的,有的需要提前,有的不需要。还需要看你跟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怎么签的,有没有签订其他的例如员工手册等
Q2:劳务派遣员工被开除退回原劳务公司可否申请赔偿问题?
用工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在员工无工作期间,应支付当地最低公司标准的工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20条
要,被开除有被开除的原因,只要达到条件就可以开除了,不必支付赔偿金的。 程序是在开除以前十五天内厂里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劳动者被辞退(也可以说是开除),到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止。这就是程序。 当然打工仔是没有条件和老板谈条件的,尽量做好自己的工作,洁身自好一点,没有哪个老板不喜欢的。 以下是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你对比一下就知道了,不是法定的不能够解除,当然可以要求单位补偿。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1. 不得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可以解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通知解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条件: 确需裁减人员; 第二、提前30天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 目前,北京劳动部门尚没有批准一家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现在公司裁员,通常是用与员工协商方式进行的。 特别提醒 1)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Q3:劳务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找谁索要补偿金?
你好,派遣单位。
你没有错就可以上诉。
派遣单位。
虽然派遣员工与两方都有联系,但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你和派遣公司之间,而不是和用人单位之间的。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并属于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劳务派遣公司应该给你发放约定的工资,如果劳动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一起申请劳动仲裁。
Q4:派遣员工被退回派遣公司后赔偿协议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再介绍工作的话不满意会怎样?
不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你们单位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使用劳动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且劳动者极大的不利。第一,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人来分摊。最好的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力,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用工单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把他们集中安排在一些岗位上,不要与正式员工出现混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他们得到的工资水平都要比正式员工少得很多。除了以上这些主要方面以外,劳务派遣员工还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比如:不列入升职的范围,不能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等等。你到百度的劳务派遣吧去看看吧,这里有很多劳务派遣员工网友在倾诉他们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你要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合同,就永远也别想再这家事业单位直接签合同了,从此,你在法律关系上,和这家事业单位再无瓜葛。
Q5:我是派遣员工 应派遣期限快到被用工单位无辜退回派遣公司并没有提前
用人单位可以退工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派遣的工作如果待遇低于原工作,可以要求再派遣或者解除合同,职工因此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