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铜币价格?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合劳务派遣公司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大清铜币价格?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合劳务派遣公司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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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包的活工人受伤了鉴定八级伤残这个钱应谁付

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人或者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人,把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自然人的,自然人承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自然人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构成十级伤残。参考资料:<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caoyanyi.cn" target="_blank">www.caoyanyi.cn</a>详细或咨询可以来我的博客:<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caoyanyi.cn" target="_blank">www.caoyanyi.cn</a><br>

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个人支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Q2: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由谁承担?有什么法律依据?

虽然现在没有具体规定,但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完全免责,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伤并非以前的病因引起的或与此次劳动工作毫无关系,否则,超出的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去承担。

我们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劳务派遣员工与被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而只存在财产关系,说白了就是纯粹的劳动者帮忙干活,用工单位给付工资。劳务派遣员工与原公司之间才是既存在财产关系也存在人身关系的劳动关系。

所以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派遣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给付而进行承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简而言之就是只要是由工伤引起的相关费用都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就一般的未致残的工伤而言,工伤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是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些方面来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的,所以是有圈定范围的。

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可以说是几乎涵盖了工伤所需的各种费用了,但是也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只要投保了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了。

2012年9月,华能公司职员贺某在工作中受伤,由华能公司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未工伤。2013年9月,华能公司为贺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了贺某的工伤理赔手续。

工伤保险基金向华能公司账户内核发了一次性伤残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合计310622.9元,另有50603.64元的医疗费社会保险基金未予报销。

贺某针对上述的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报销款项以及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申请了仲裁,得到了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华能公司不服,将此案诉至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对部分医疗费未予报销的原因,系因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之内。

之后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都是对贺某的请求予以支持,华能公司仍然表示不服,遂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完全免责,华能公司仍应承担上述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

所以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这部分医疗费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问题,主要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系扩大损失的,否则超出工伤目录报销范围的费用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Q3: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合劳务派遣公司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你好!

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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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和被派遣单位商定工伤保险责任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派遣单位不承担工伤责任。

Q4:劳务派遣工工伤赔偿谁负责求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

Q5:劳务派遣员工出工伤后费用由派遣公司垫付呀还是用工单位垫付呀?

劳务派遣工出工工伤后费用由派遣公司垫付还是用工单位垫付,这个要看你的用工合同上面怎么写的啦。可以是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是用工单位支付。不过应该是用工单位付的多点,或者两者都要支付,只是支付比例不同而已吧。这些一定要在合同上写明,防止以后出事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