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费用明细?我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给我开了一张发票,明细是代缴社保和服务费,我要怎么做账?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公司收费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规定派遣公司和企业不得向劳务工收取任何费用。劳务公司收取的是用工企业的服务管理费,是正规合理的收费。至于劳务公司具体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企业需要员工的岗位、工作强度、招聘难度综合报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4-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一般来讲派遣公司每个项业务都有劳务公司的收费标准, 劳务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劳务工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劳务工收取费用。正规的劳务公司如金柚网只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法正规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派遣公司收取的是用工单位的劳务服务管理费,是正规合理的收费。
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是管理费服务费,不同地区地域以及不同的公司收费的标准不一样,劳动派遣管理费用要看人数而定,来确定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公司根据企业需要员工的岗位、工作强度、招聘难度综合报价,劳务公司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
Q2:我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给我开了一张发票,明细是代缴社保和服务费,我要怎么做账
你好!借其他应付款-劳务派遣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派遣公司
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劳务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 (收取的劳务管理费)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劳务费
补充问题:如果工资社保记入成本,分录:
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劳务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
计提工资和社保
借: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计提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同时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如果社保企业缴纳部分也需要做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
结转同上,将主营业务成本转本年利润借方
Q3:我们公司每个月会付出一笔20万左右的劳务派遣费用给劳务公司,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比较好?
正确的处理方法:
借:制造费用-劳务费 2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 200000
劳务派遣人员,不与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公司的员工,不能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里面核算劳务派遣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务输出公司,你公司应按接受劳务来处理账务
贷方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借方记入哪个科目,要看之前跟客户(萧山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账务是怎么处理的,贷方是哪个科目。找到后,直接冲销即可。注意:明细科目也一定要对。
我认为第二种方法相对较好,如果是贷:其他应付款—劳务费 更合适!
Q4:劳务派遣费用一般怎么算
有两种结算方式:
1、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给员工,社保及管理费支付给派遣公司;
2、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保及管理费全部支付给派遣公司
你说的“每人每月固定支付费用”是指派遣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般为每人每月一百元至几百元,由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
Q5:企业办理劳务派遣的流程,收费标准?
劳务派遣(租赁)办理程序
??劳务公司劳务派遣的工作程序是:劳务公司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情况,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明确用人标准、待遇、人数及时间等。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汇思劳务公司通过劳动力市场和学校等招收合适人选(或用人单位自招),推荐给用人单位面试确定人选,本公司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将其作为本公司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务活动,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保险费用、管理费等。具体为:
1、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提供用工需求岗位标准、条件及本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对派遣员工工资发放的规定、标准等相关材料;
3、本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
4、招聘、面试、录用人员,填写《派遣员工花名册》;
5、由本公司与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者〈劳务协议》;
6、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派遣员工,三方签订上岗后的《劳务规则》;
7、由本公司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交社会保险;
8、本公司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终止、解除等手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在上海20人以上代理50元/人/月(与员工无合同关系)派遣80元/人/月(与员工签派遣合同)
贵了就再找。
欢迎来我们的空间看看,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武装自己。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