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应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应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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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员工应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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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推荐 我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公司派我到某学校工作,现劳务派遣合同即将到期,劳务派遣公司不予续签。请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我该向谁索要经济补偿金?——小曹律师在线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定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看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定的情形外,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单位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中,第五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当劳务派遣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2: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什么关系

劳动者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动者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

三重关系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劳动者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动者派遣中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对于受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民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

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这里的“瑕疵”是指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劳务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各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中的一个典型。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现在,双重劳动关系已大量存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Q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对被派遗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4: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合同补偿金计算

目前没有规定用工单位的补偿金要给劳动者,你只能回到劳务公司去待工,每月拿当地最低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仅供参考

劳务派遣是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的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其特征是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关系相分离,劳动力的使用者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直接对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只发生在劳动力的使用与派遣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将劳动者派遣到需求单位供其使用,承担需求单位的岗位任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单位建立劳务派遣经济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跟工资的支付如下: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Q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多少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最新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人才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人才派遣合同,以规范三方面在派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派遣期间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发生人事隶属关系。劳务派遣,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已经相当流行。

扩展资料

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