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什么叫派遣员工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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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叫派遣员工及合同?
派遣由很多种,常说的是劳务派遣,也就是你与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你派遣到另外一个公司工作,这样你就与另外一个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当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这两个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我完善一下你的第五个问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Q2:关于劳务派遣员
你好,我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可以帮你回答这个问题。劳务派遣是企业跟派遣公司之间的一种用工方式,企业选择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用工成本,方便管理员工,本派遣的员工,是跟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保险也由他们缴纳, 正式员工就是跟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的人员,所有关系都在企业内部。
其实无论是被派遣的员工还是公司自己内部的员工,只要工资待遇,员工自己可以接收,都是一种合法的用工方式,只是企业之所以选择跟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目的就是减少用工风险,省心省力,很多繁琐的事情也不用企业自己去亲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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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没有问题的,最主要的是要选择一个好的劳务派遣公司。你看看下面的几条信息,选好一个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好了。
一是考察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劳务派遣主体资质。某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派遣公司资质的规定,所选公司仅仅是一般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是最为严重的。若企业选择了不具有主体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一旦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较多情况下,仲裁庭或法院会认定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就要承担本该由劳务派遣公司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考察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会因缺乏支付能力而产生争议。目前,劳务派遣公司往往拥有大量的派遣员工,但注册资本一般不大,因此有些公司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不可避免,比如对工资或者工伤赔偿缺乏支付能力。为保证派遣员工的利益,立法机构己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能给用工企业带来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和正式工区别在于福利待遇和正式的有区别,比如工资、社保缴费基数、补充保险、过年过节费用;但国税局毕竟政府单位一般的待遇不会比一般企业差,一般有时他还设立了转正式的名额,个人建议可以考虑
Q3:劳务派遣是什么
传统的用工关系是用工单位直接对应劳动者,所有的用工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各种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的延续和终止、离职或退休、生老病死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承办的。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就是以接受劳务中介公司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的合同工,用工单位对应的不再是劳动者,而是劳务派遣中介公司,这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一道壁垒 -- 劳务派遣中介公司。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节省一大部分用于管理劳动者的精力与人力,而将这些管理转交给中介公司。想用的时候就找中介,不需要的时候就不用,省去很多办理劳动关系的麻烦。用工单位可谓“轻装上阵了”,却害苦了劳动者。有太多的劳务纠纷都是因为这种劳动关系引起的。因为这个市场还不完善,法律法规还相当不健全,各方当事人的诚信度还非常低,........所以,无论以何种方式就业,都要认真审核各方合同,争取自己的利益。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Q4:什么样的人员适合进行劳务(雇员)派遣?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员工,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3、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 商业企业员工(收银员、销售人员、文员等); 5、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 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Q5:派遣员工是什么意思
1. 劳务派遣业务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也可称作雇员外派,员工租赁等等。 2. 劳务派遣业务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也可称作雇员外派,员工租赁等等。是随 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细分,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兴行业,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 行,通过劳务派遣可为不同企业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人员,以满足用人单 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同时用人单位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具有资质 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 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3.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 不用人",用人单位"只用人不招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 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 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 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4.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无序发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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