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建筑劳务税收政策(劳务公司如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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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如何节税?
你这个问题描述是不是有啥问题啊,700多万元的专票,交增值税140万,增值税税负达20%,这个不太可能,劳务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即使没一分钱的进项税额,那也只要交增值税42万元,至于企业所得税要交六七十万,这个就得具体分析了。
接下来说说一般纳税人的劳务公司如何合理节税吧
一、选择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6%全额征税,也可以选择差额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很难取得进项发票,那就最好选择差额征税,所谓的差额征税,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周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银行宾馆提供劳务派遣安保服务,2019年8月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费100万元,同时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支出80万元,那么周氏劳务派遣公司8月应申报增值税(100-80)÷(1+5%)×5%=0.95万元。
如果按一般计税,同时又没进项发票抵扣,那就应交增值税100÷(1+6%)×6%=5.66万元,税负差异巨大。
二、若是建筑劳务公司可选择清包工方式备案简易征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你公司取得建设方支付的劳务费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100÷(1+3%)×3%=2.91万元。
这样也可以大大降低你的增值税税负,解决你一般纳税人没进项的烦恼。
以上这两个办法只是针对你的增值税节税问题,当然和企业所得税也是有一定联系的。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也就是计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支出的税前利润,然后套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出来的。
所以你在发生成本费用的支出时,一定要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劳务公司的主要成本应该就是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支出,所以,你最好选择差额征税,把工资福利社保等支出以普通发票开出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入账,不然你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成本这块没有发票,税务局无法认可。
总之,企业节税要合法,关键就是要按照税务管理的要求,在发生相应业务时,以发票为凭据,切不可买卖发票来做账。
Q2:提供劳务的个税是怎么规定的
答:1、劳务报酬按次计算,800以下免税,800-4000
扣除800后20%计算
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税率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
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Q3:劳务公司如何缴税、交什么税、交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Q4:劳务收入如何缴税
按月扣除800(超过4000的扣除20%)之后按20%税率计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1.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按差额征税,即以你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减去实际发放的工资后的差额.按5%税率服务业-代理业缴税.
2.企业所得税:看你公司帐务水平如何,帐务不完整的,难以查帐的按核定征税,企帐务完整的查帐征税.税率为25%,但年所得额不超过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税。
Q5:涉外劳务税收如何征收?
涉外劳务税收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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