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劳务管理条例(出国劳务需要哪些手续)

对外合作劳务管理条例(出国劳务需要哪些手续)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出国打工靠谱吗?

如果想要出国打工挣钱,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出国劳务公司,这种是比较靠谱的,任何没有商务部资质的出国劳务公司,大家都不要轻易相信,也不要让劳务公司以其他签证类型将您派遣出去。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国,是常见的一种出国工作方式,在当地会有专门办理出国劳务的公司。如果想要出国打工挣钱,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出国劳务公司,这种是比较靠谱的,任何没有商务部资质的出国劳务公司,大家都不要轻易相信,也不要让劳务公司以其他签证类型将您派遣出去。

一般来讲,可以有三种方式出国工作,一是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办理。二是以职业移民的形式出国。三是通过海外公司下发邀请函的形式。而对于一般阶层的人来讲,主要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者职业移民公司办理出国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以出国劳务的形式还是以职业移民的形式,没有任何一个中介公司可以保证百分之百能够办理下来签证。因为签证是不受主观控制的东西,完全取决于大使馆签证官。

Q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确保外建工程的质量,树立我区在国际建筑市场上的声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总结近年来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是指对自治区内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国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国实施单位)等承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凡从事上述承包活动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是:在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自治区外经贸委的业务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方针政策,促进与国际建筑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性工作;平衡和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力量;协调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格;参与组织出国人员培训,确保出国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建设期间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审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及时交流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方面的信息,促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的发展。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对外承包资质管理第四条 自治区内已取得对外经营权的设计、施工单位可独立承包国外工程。无对外经营权的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合作承包国外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下的企业可分包或向出国实施单位提供劳务。各地、州、市的骨干企业或特殊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经自治区批准后可适当放宽。第五条 在国外进行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外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国外工程项目经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签定合同)后,其出国实施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查外出技术资质后,签发《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作为出国实施单位对外承包活动的技术文本。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由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第七条 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需办理《任务书》或《任务单》的出国实施单位应交验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国外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副本(交复印件)和对外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

三、出国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委托文件、技术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

四、出国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件(复印件),以及出国人员花名册。

五、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单位,还应提交与施工总包方签订的合同书(或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第八条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均一式五份,分别交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外事部门、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对外签约单位各一份,出国实施单位执一份。第三章 国外工程承包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出国实施单位在取得《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后,才能到自治区出国(境)审批部门办理外出手续,凡未取得《任务书》或《任务单》的部门,各出国(境)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十条 出国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国外工程。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外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外事纪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Q3:出国劳务需要哪些手续

出国手续包括国内手续和国外手续。

国内手续主要包括:护照、签出境证明、培训证等,去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要打预防针,以免得传染病。有的国家须在批准入境前办理个人资料公证。这些手续一般由经营公司统一办理。

国外手续包括:入境许可、工作准证等,由外国雇主负责。

想出国劳务,必须要“看准项目、签好合同,再缴费用”,具体应了解的情况有:

1、招收出国劳务人员的广告是否经县外经局审核批准;

2、应查看招收出国劳务的中介公司营业执照是否有对外劳务中介的经营范围;

3、你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4、了解清楚出国做什么工作、工作期限、有没有试用期,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数及每天工作时间;

5、弄明白报酬待遇:包括月基本工资、超时和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和加班费发放方法。一般情况下,外国雇主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你,或通过中介公司转交给你,或存入你的银行户头。

劳务出国前一般需交纳以下费用:

1、报名费:不得超过50元/人·次;

2、体检费:一般300元/人(有时所去国别不同则按其使馆要求的体检项目来确定收费标准),费用按医院实际收取支付,并留下收据;

3、护照工本费:200元/人(特快护照则按公安部门规定收取);

4、培训费:根据培训时间长短一般在150到600元人民币之间,培训期至少48个课时;考试费、技能培训费、外语培训费以及劳务人员自身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按规定标准收取;

5、管理费: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总额的25%;

6、签证费、人身保险等各项费用按规定执行。

要注意的是,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须由签约权公司直接或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并开具签约权公司的收据。劳务人员交纳各种费用一定要索取票据,并妥善保存好,作为以后索要费用的依据。

我给你分析一下吧,美国的打工首先就是费用高,手续复杂,办理周期长。

韩国务工的话呢,如果你对韩国劳务环境不是很了解的话,建议谨慎办理,因为韩国现在的劳务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合法去打工的途径比较少一些,希望对你有帮助

单纯的船员办理出国劳务,说白了就是去跑远洋!根据交通部最新的规定,船员的身份识别唯一的标志就是服务簿,所有的船员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持有新版的服务簿!另外的就是由服务簿为基础去申请办理的,主要有海员证,培训证,适任证,护照,健康证,黄热,霍乱,甲肝,还有的就是船籍国证书(巴拿马证书或者利比里亚证书等等),上特种船还要有特陪证(油轮、液化气或者化学品等等)!看你提的问题,你应该不是高级船员,所以这些证书你要是具备了,出国应该没问题了!再就是要注意各个证件的有效期,护照2007年以后申请的是10年的,2007年以前的是5年的。海员证是5年的,服务簿和小证(培训证)现在没有有效期,适任证5年,健康证1年,黄热10年,霍乱2年或者3年,甲肝是15年或者二十年,船籍国证书一般5年,特培证5年!如果你感到无从下手,可以找家船公司去当面问问就行了!

Q4: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权利:1、享有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法律政策、有关行业规范的知情权。2、自愿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权利。3、自愿与外方雇主签订符合劳务输入国有关法律的《雇佣合同》的权利。4、了解有关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的权利。5、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出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及公司《营业执照》。6、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

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Q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