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个税如何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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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认定企业员工的标准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上列支。
而对于支付给未与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凭劳动派遣单位收到款项出具的劳务发票在业务及管理费——劳务费会计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奖金、业务绩效、加班费和福利等直接入业务及管理费——销售费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险行业,对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绩效,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
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涉及税收有两项,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另一个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业务。但无论从用工单位还是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的实践看,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属于劳务费用支出。
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等支出,则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困惑的是,因4
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支付其劳动报酬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三费的计算基数,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
而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不能取得相应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在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劳务派遣人员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现在一个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往往多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岗位也分布企业各个部门,包括管理部门。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领取的劳动报酬肯定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福利、绩效、加班费等,用工单位在会计科目上如果选择劳务费列支,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又与劳务派出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不一致;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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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Q2:劳务外包人员个人所得税
双方都可以应该有协议约定,不是申报是代扣个税,一般都是自己代扣得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双方都可以应该有协议约定,不是申报是代扣个税,一般都是自己代扣得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
比如说,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
3、我国税法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这里所指取得劳务报酬畸高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情况。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加成至税率30%: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税率加成至4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Q3:劳务费扣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要通过劳务费处理掉他们这些提成 你们领导这样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当月提成5000元,但是性质是不变的。呵呵:支付劳务费属于支付劳务报酬、津贴或者奖金的名义发给销售人员,你们可以以工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都应作为其工资薪酬所得,都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教坏小孩子,税法规定,肯定得补税,这样计税结果也稍有不同、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只能虚构一些其他的人名出来。 劳务费与工资的区别是。当然,这里我看就不好再说太多了。例如,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由于该劳务而发生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 正确处理这些提成的办法还是有的,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则其从企业中所获得的所有收益都是基于此雇佣关系。该人员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领了钱让他们签这些人的名: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但是这也不是完全不用交税的, 税率为20%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只要一查出来,那你做的劳务费表上面就不能写这些人的名称。如果该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聘用关系
Q4:劳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
每次收入额乘以(1-20%)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扣除数0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税率30 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40 扣除数7000
因为你的目的是要“开劳务发票”,不是单纯的去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不会按月开发票的,可以给你开一张发票(一年的),开劳务发票还要交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的。一楼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对的,那样的算法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而你开“劳务发票”要交营业税,这时缴个人所得税都是定率征收,一般为2%左右(各省不一样),具体缴的税种有:在地税开具发票。
1、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市);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
4、印花税按营业额3/万;
5、个人所得税,一般都采用定率征收,税率为2%左右(各地不一致)。
6、开发票要带相关资料:
1).技术服务相关协议发复印件付款方付款证明
2).经办人(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付款方税务登记复印件
Q5: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农民工这个概念,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无关。
农民工如果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单位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执行工资薪酬所得的扣缴标准。
即扣除三险一金的个人应缴纳部分,超过3500元才纳税。
现行方法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计算7级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如果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就按照个人劳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每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费用后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税额。每次取得报酬4000元以上的,应减去20%费用后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税额。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即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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