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篮施工劳务单价分析(分析“企业高于成本出售产品,但款项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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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市政工程,要把一些项目分包给劳务,成本价怎么算?
建议多看一些相关政策,了解账务处理流程 (一)主要账务处理程序 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4、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5、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单位转交完税证明。 (二)几点说明 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工程结算”科目只有在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完毕后,才会有借方发生额。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而言的,对分包工程来说,此处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借方核算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使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仍然保持数量对等关系。 2、“制造费用”按照合同比例分配计入分包成本,主要考虑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为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合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并不完全是由分包工程所引起的,还包括企业的自营施工部分,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制造费用”计入分包工程成本,“制造费用”的余额应结转至“工程施工”科目。 3、总包供料价差计入分包收入,主要考虑到在“施工-采购”总承包模式下,通常由总承包企业按照分包单位的需求进行材料采购,然后转付给分包单位抵作工程款,规模采购所获得的效益应确认为分包收入。 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083号),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自营业务应负担的税费和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性质不同,应予以区分,将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这样处理有两个好处:其一,总承包企业“应交税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等,逻辑关系清晰,其二,方便总承包企业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 1、关于利润表。应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项下,单独反映分包收入、分包成本和分包业务利润,以便对分包业务的业绩进行考核。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可以不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区分,即分包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单独反映。 2、关于现金流量表。由于业主仅与总承包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因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以总括填列,企业应单列“分包工程支付的现金”项目,本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分析填列。此外,代扣代缴的分包单位的税费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3、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企业除应按规定披露相关项目外,还应披露:各分包合同总金额,分包支出的累计金额,分包收入累计金额,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等项目。
一般没什么约定俗成的东西。
如果你觉得工程量变化不大,直接合价包干都可以和他们谈,说好工程量变化多大范围以内不进行调整。
如果你觉得工程量变化可能会比较大,可以先谈好单价,用图纸工程量先核个合同总价,最后再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含变更增加量)为上限进行结算就可以了。
Q2:分析“企业高于成本出售产品,但款项未收”
企业高于成本出售产品,但款项未收
以低于成本价卖出,又没有收对方的款项,卖漂的
产品低于成本价出售的原因大致有:
1、技术更新了,原有的产品不适用市场了,要低于成本价出售
2、市场降价,逼迫企业降价处理原产品
3、产品积压,使企业的资金无法回笼,占用了流动资金的情况下,要降价处理
4、促销,也有可能降价销售产品
5、关联企业为了合理转移利润,要低价出售产品
6、过时产品,要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如服装,换季的时候,可能处理库存了
7、企业破产的时候,为了处理库存,低价处理产品
8、抵帐产品,不属于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也要降价销售
可以私聊我~
Q3:绵阳地区修建框架式厂房劳务单价大概是多少
这个是分开算的,做砖是做砖的价格,粉水,混泥土,都是单独算价的
你好!
这是单独计算的,砖是砖,粉,水,具体的价格,是单独计算价格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4:暂估价材料定价的问题
增值税发票未到,月未作暂估处理是正确的.
暂估的价格与材料实际价格会不一样,这原因是多样的,你方对方,只要稍有变动都会导致不一样.
我个人认为你不需要去考虑为什么暂估的价格与材料实际价格怎不一样.估价入帐本身就是个估,它有不确定因素.估的正确与否,按规定次月初都要红字冲回,最终还是以发票为准.在财务处理上,合同同样是远不如发票的地位,充其量,合同只能做参考,不能作入帐的原始凭证.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1、甲控材料暂定价不按“暂估价”处理。
2、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3、甲控材料,为明确责任。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扯皮现象,特定立此办法:
(1)、 属甲控乙供应的材料,甲方组织监理协助进行招投标,选择供应商。由乙方签定供货合同。零星材料由甲方、监理、乙方三方共同商定。
(2)、 乙方与供应商在买卖交往中,因货款不清产生的矛盾与甲方无关。影响供货拖延工程进度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材料到货时间和地点,以便甲方、监理跟踪检验,必要时甲方、监理将抽样检验。乙方要给予配合。
(4)、 凡发生材料货源与招标中标单位不符。或材料发票、质保书、炉批号与材料不符。甲方、监理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清退出场。影响工程进度由乙方负责。
(5)、 甲方、监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抽检材料进行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乙方负责。
(6)、 凡乙方所购甲控乙供材料必须将供货合同及供货发票的复印件交给甲方物供部以便财务结算.
(7)、 凡需甲方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供应商的少量和大宗材料。乙方必须根据自身计划安排提前5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影响供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Q5:重庆市建筑劳务单价
应该是有的 以下是该公司在重庆工商局的注册资料信息 你可以参考下: 企业(机构)名称: 重庆市泰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永川区渝西光华世纪广场光华大厦 工商注册号: 5003830000072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方伦 成立日期: 2007-10-23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 注册资本(金)(万元): 50 经营范围: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 登记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 企业状态: 存活 年检情况: 最近一次通过年检的时间:2009年(2008年度)
不含主材(钢筋、砼、安装管材、外墙涂料等)约350元/平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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