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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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有什么区别?

雇佣关系,简单说就是打工和老板的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工作上就是老板怎么说,你就怎么做,只要完成工作任务,老板就会给工资(报酬)。 承包关系,简单说就是老板和助理的委托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做工作上就是,老板只是指定工作目标和资金数额,具体实施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该项承包任务,老板按承包合同给予承包人应得的收入,如果承包人管理不善,即使完成承包任务,亦可能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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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雇佣关系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雇工要受雇主的领导安排,受雇主约束,雇工在工作中受伤,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自主雇佣工人,自主安排工作及工期,不受发包人约束,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交付工作成果并缴纳承包费用。承包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只是简单的说明。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2:如何区分加工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

司法实务中,对加工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容易产生混淆,应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把握。 1、从法律关系上仔细鉴别。加工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容易使人产生混淆:(1)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承揽事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业务安排完成工作事宜。(2)承揽人以承揽成果作为代价换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自身劳务的付出为前提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因此,表现为二者均有一方为金钱的支出者。(3)承揽人可以再定作人要求的地点完成工作,也可以自行选择工作地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都在固定的场所提供劳动。外在表现为二者的工作场所有可能重合。在对二者进行认定时,应从法律关系上准确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1)法律地位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定作人如果改变先前的定作方案,需向承揽人赔偿因其擅自改变指示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如要调整先前的用工方案,如在法定范围内,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2)形成条件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只需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加工承揽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以工作证、服务证等形式表现出来。(3)报酬支付方面:承揽人领取定作人支付的承揽报酬时一般无需正式交接手续,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以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形式明确记录。 2、从证据规则上严格把关。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牵涉到很多相似法律概念,因此,更应谨慎对待。(1)证明力位阶方面: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证明力要大于复印件、复制品的证明力,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大于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2)采证原则方面: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材料需形成合理证据链。

搜一下:如何区分加工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

Q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合同性质上来说,有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之分。那么法条适用方面就是两个方向的问题。就实质内容来说,个人认为没什么区别。

Q4:期末复习题:论述劳务合同中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怎么区别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务接受者依约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关系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区分的时候会比较困难。关于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劳务提供者与承揽人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是按照劳务接受方的指示与要求提供劳务,必须服从劳务接受者的工作指示;即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依靠自己的劳动等完成主要工作,《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承揽人本身具有“独立性”。

二、报酬的支付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者一般是按月或者是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劳务提供者支付报酬,也就是计时工资;但是对于承揽关系而言,一般是在承揽人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后由定做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得到的是计件工资。

三、劳务提供者与承揽人的给付性质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提供的劳务具有继续性,不是一次的给付行为,即劳务提供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规定的期限,连续地向劳务接受者提供劳务。但是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给付是一次性的,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就算是承揽工作完成,即可要求定做人支付的报酬。

四、两者关系的标的的性质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劳务提供者提供的是“种类劳务”,也即是劳务提供者的劳务具有单一性,重复性。但是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内容是特定的,《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所以承揽人的工作内容是是根据定做人的要求确定的,具有特定性,区别于劳务提供者的劳务。

五、危险的承担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劳务接受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造成了自身的损害,者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此不同的是,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副赔偿责任,这是与劳务关系的一个较大的区别。

六、可否使用代理人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往往是基于彼此间的信任而达成劳务关系的,所以劳务提供者必须以自己的劳动亲自完成劳务工作,一般不得使用代理人,其人身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在承揽关系中,对于主要工作,承揽人须以自己的劳动完成工作,除非经过定做人的许可,否则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人身替代性与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较高,但是仍然有一定的限制。

关于两种关系的区分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但是又不限于以上几个方面,比如,还可以从承揽人和劳务接受者存在的目的性与经营性出发加以区别,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者的存在不具有经营性和目的性,一般是为生活或者消费而雇佣劳务提供者;但是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与经营性,一般是为了获得利润。

Q5: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及合同关系的区别

合同是一个概括称谓,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在其中。所以主要区分一下雇佣和承揽就可以了,最大的区别是:1、两者地位有所不同,承揽双方是平等的,雇佣关系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受雇人要接受雇用人的管理,而承揽人是独立的。2、标的不同,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3、履行条件不同,承揽人一般需要自己提供相关工具条件,而受雇人则一般使用雇用人的工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