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适用法律?劳动合同没有交与劳动者的适用那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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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纠纷是否合适用于民法通则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对于劳动纠纷解决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Q2:劳务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么
劳务合同纠纷不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仲裁。做为合同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经济仲裁机构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经济仲裁。
你应该去申请劳务仲裁。《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按照以上条例和你的具体情况,申请劳务仲裁成功几率很大。
Q3:劳动合同法中赔偿金的适用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赔偿叫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合同时,经济补偿金要支付二倍,同时这个补偿叫赔偿金。主要适用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运合同时。
单位提出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不是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那么单位要拿出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是非法解除。单位拿出合理理由,你自己也认可的话,则需要支付你9个月工资的补偿金,3000标准。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你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按照服务9年计算,每年两个月工资,工资标准同样为3000元。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分为两种情况,2008年之后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你5.5个月的工资,标准一样。
如果2008年之后续签过一次,则这次是否续签由你说了算,单位硬是不按照你的要求,则属于非法解除。需要支付你的是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和你协商,你同意解除的话,那么你可以得到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下条款是广东省正在执行的政策,别的地方应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的规定。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广州市仲裁委与中院2011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予支持。本条回归到普遍的理解,即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续签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32、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解读:为简化法律适用,归纳为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为界,按旧规定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按旧规定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分段计算,而是自用工之日起算;但是新旧规定对年限有限制性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年限分别按当时或先行规定受限制。
3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再次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没有分段计算。
Q4:劳动合同没有交与劳动者的适用那条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附:《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说呢...
Q5:劳动合同争议,解释!?
你问的问题很多,我逐条回答:
1)比如试用期和合同期----递交辞工书试用期需要题签天,试用期后需要提前30天,都需要书面形式.试用期是属于告知性质,不需要用人单位审核.
2)如在试用期单位不满意是否还是要支付工人的工资?按试用期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在此期间随意开除?-----无论满意不满意,只要员工有付出劳动,都应该发放工资,标准按约定,试用期间公司开除你那是有病,他只需要以试用不合格的名义就可以轻松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
3)合同期内怎样辞职才不违约?在那些情况下可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直接领薪走人?----合同期内只要按前述书面形式提前30天辞职就不违约,如果没有签署特别的附加协议的话,劳资双方都没有违约责任,不信你看劳动法对于"违约"的词条有吗?有几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走人,(比如,拖延克扣工资,危险作业,强令加班,不买保险,不签合同,)前提是要经过劳动仲裁,也就是不经用人单位同意直接领薪走人的情况实际上不存在,
试用期你可以随时走人,单位当然应该支付你的工资,按试用期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也随时可以开除你,合同期辞职得提前一月,才不违约,试用期以及提前一月辞职可以不经单位同意领新走人,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关于举办最新劳动合同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和多元化用工暨劳务派遣立法操作技巧高级研讨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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