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人员管理制度?劳务发包招投标法律有什么规定?

建筑劳务人员管理制度?劳务发包招投标法律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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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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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很全面,我是做资料的。

Q2:工程劳务队伍的管理措施和劳务分包的规范化管理

你要的什么措施、规范化管理我都可以给你,可纸上的东西一点用都没有,一切措施、规定都要靠人来实施。以我的经验,要管理好工程劳务队伍,做到两点即可: 1.讲信誉,达成的协议要100%的兑现。 2.及时发工资。 能做到这两点你就什么措施都不需要,而且管理的即轻松效率又高。

Q3:建筑行业如何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分包企业7日内完成实名制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Q4:急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保障员工及其他人员的生命和公

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本制

度。

1.2

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3

为了保证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公司

从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过程及保证制度实施措施等,均在本制度中进行明确。

2

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2.1

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

组系公司常设机构。

2.2

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2.2.1

负责制定、检查、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2.2.2

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培训;

2.2.3

负责公司全体人员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2.4

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例会;

2.2.5

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2.6

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

2.2.7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用品的使用、监督;

2.2.8

负责监督公司专项安全资金的使用;

2.2.9

负责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3

安全领导小组的权利:

2.3.1

负责对公司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奖

罚;

2.3.2

对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新员工,不准上岗工作;

Q5:劳务发包招投标法律有什么规定?

法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的法律规定还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在组成之前,就要明确内部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依据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组成联合体时共同订立的协议及合同为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所以中标通知书打印和评标名头应是联合体的名称。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具备资质即可。也就是说具有劳务资质即可参与劳务发包招投标或承接劳务作业。目前有个别城市已经试行取消劳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