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增值税兼营业务如何计算税款 谢谢解答!)

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增值税兼营业务如何计算税款 谢谢解答!)

内容导航:

Q1: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是()

A。其他都属于营业税范畴。

增值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营业税

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应税劳务,区别在于一个是增值税应税劳务一个是营业税应税劳务。

Q2: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并实行送货上门,是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综上:销售商品为增值税项目,送货为营业税劳务,销售之后负责送货是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为混合销售。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混业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混合行为,是不同税种之间的混合,一般情况下没有分别核算从主业。

Q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怎么填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怎么填:

根据你要出售给对方的商品或者提供的业务而填写。假设你出售给对方是电视机,那么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就该填电视机。设你是运输公司,提供给对方运费服务,那么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就该填运费。

在开票系统有的税目类的,需要在大类范围内根据小类填写,如果与公司的业务不符,可以增加,但也要跟大类基本靠边的才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是开票的内容,是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决定的。名称项必须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方信息栏中名称项必须填写,其他项均可以为空,若没有纳税识别号、银行账户地址、电话、等可以为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Q4:应税劳务是指什么?

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

劳务费一般指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动或服务的劳动报酬。按税法规定,这类劳务费在劳动者取得收入时应该向税务部门缴纳劳务税。也就是单位在支付费用时,要求劳动者提供税务部门的税票。一般为3%的税费。这种要缴税的劳务就称为应税劳务了。

仅供参考

所谓应税行为,是指《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加工和修配、修理,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亦称为非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所谓“有偿”是指从对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对企业单位或个体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同时对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Q5:增值税兼营业务如何计算税款 谢谢解答!

应当分开核算

增值税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准确界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首先,应深入了解企业兼营业务的性质,确定企业主体是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次,稽查有关的账簿记录,查看企业的经营业务中有无同时涉及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有,则需进一步分清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两种业务具有从属性质的“一项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则是两种业务互不相关的“两种销售”。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行为在税务处理方法上的不同,二者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所以纳税人往往设法混淆这两种行为,将混合销售行为视作兼营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在稽查中应特别注意。具体稽查方法如下: (1)对兼营业务项目的分析。 ①查看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了解被查企业的主营和兼营项目。 ②稽查企业有无在兼营项目包含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在企业主营业务中核算,记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在企业附营业务中核算,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在审查时,可选择“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贷方发生额较大的经济业务,查阅其记账凭证和审核原始凭证,掌握企业日常开展兼营业务项目的内容;再通过调查了解、审阅分析,揭示兼营业务项目与被查企业的主要产品货物销售行为的相关程度,如果发现产品销售行为的内容与兼营项目内容一致,则可能存在化混合销售为兼营的情况。 (2)销售对象、债权关系、现金流量的分析。如果在兼营项目的分析中发现可能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则应进一步对销售对象、债权关系、现金流量加以分析确认。 根据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经济业务引起的两个不同性质收入的原理,可经得到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销售服务的对象是惟一的,其债权债务关系是统一的,所欠款项单位是同一单位或个人,现金流量的流入方向也是一致的。所以,可以通过稽查销售行为发生时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台头(购货单位)是否是一家,也可以通过稽查客户未付款而暂挂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所标明的某单位的名称来肯定是否存在一笔收入作两笔记的情况,例如,发现一笔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一甲单位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又发现一笔兼营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甲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则可以看出,销售给同一单位的销售货物,在核算时作两种不同的收入处理,应详细审查企业是否将混合销售收入作为兼营业务处理。 从客户支付款项结算凭证中的付款单位名称是否相同,也可断定现金流入的方向是否都是被查企业。 (3)运用稽查价外费用的方法。有些企业的混合销售业务量较小,会计人员往往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是将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价款,用红字冲减有关成本、费用账户。例如,企业销售产品代为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收入,代为安装、调试收取的安装调试费用等,会计上往往以红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科目,稽查方法与价外费用的稽查方法“对价外费用的稽查”相同。 (4)对关联企业的稽查。企业为隐瞒混合销售行为,有时会利用其关联企业,将货物的增值额让渡给经营非应税劳务的关联企业,或重新成立一家名为独立、实则仍属一家的关联企业,并将一笔业务人为的分离成由两个企业完成的两项业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某机械厂水泥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年销售额6000多万元,因水泥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占有较大比重,该机械厂在内部设立了一个机械设备安装部,并将销售价款和安装收入分离开来,变混合销售为兼营项目,对这种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稽查: ①审查关联企业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关联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稽查其注册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 ②审查对外的独立性。稽查经营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独立,与政府部门、主管职能部门关系是否独立,稽查该关系联企业是否是真正独立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