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最新?网上看到有评论说自7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次年4月,求问权威人士是否属实?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最新?网上看到有评论说自7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次年4月,求问权威人士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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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当没有进项时,企业是否可以永远不申报出口退税。因为这样不但退不到税,且免抵税额还需要缴纳城建税。

当没有进项时,企业是否可以永远不申报出口退税?

不可以,就算你没有进项,或是就算你没有任何出口,每月都是一样必须得按时进行申报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城建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0-80=20

  2、城建税的计算  应交城建税=当月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20*7%=1.4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月应缴增值税×3%=20*3%=0.6

Q2: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有金额限制吗?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文件的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申报出口退税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问题】 我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广州设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销售电池。我司主要生产锂离子电池,分公司主要生产锂亚电池。现我公司从分公司收购锂亚电池,在珠海报关出口,请问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免)税申报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如果你司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你司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及其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

Q3:国税函[2002]1170号是否废止?

应该没变动吧

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经全文失效。

具体规定失效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附件22废止文件目录里可以看到。

Q4:报关单与发票单位不同还能进行申报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项第(五)条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改票……报关单修改很麻烦!如果票已经验证过了,那建议迁就报关单的数量~~~~进项数据输入的时候税务局只核对计税金额以及数量是否与报关单匹配。所以单独票中的数量是可以自己掌握的……只要计税金额不多就可以!

Q5:网上看到有评论说自7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次年4月,求问权威人士是否属实

是的,江苏省以收到相关政策变更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通知和公告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未看到有此报道

你好!

国家有相关政策。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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