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务报酬纠纷诉讼时效(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追索劳务报酬纠纷诉讼时效(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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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有权更改起诉人案由追索劳动报酬(一审认为劳动关系)二审传票案由定位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有权。二审法院这样改,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纠正,也会在二审庭审之后作出改判。

一审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仅仅是雇佣关系。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但像家庭保姆、家教、钟点工等就属于雇佣关系。

附: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

2.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3.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有权。二审法院这样改,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纠正,也会在二审庭审之后作出改判。

一审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仅仅是雇佣关系。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但像家庭保姆、家教、钟点工等就属于雇佣关系。

附: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有权。二审法院这样改,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纠正,也会在二审庭审之后作出改判。

一审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仅仅是雇佣关系。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但像家庭保姆、家教、钟点工等就属于雇佣关系。

附: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

2.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3.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Q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这个你需要联系与执行局具体办案法官沟通查询法院强制执行进度。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之后,就有案号。一般立案通知书上就会有执行法官的名字,可以随时联系执行法官。如果法院暂时没有分配执行法官,可以过几天打立案庭电话查询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立案庭电话或者法院总机,在法院的网站上有联系方式。

Q3: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我国《立法法》,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综上所述,就追索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前述《立法法》的适用原理,

法律分析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的请求事项常常都会有追索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

。。。。。。。。。。。。。

其直接依据便是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

主要有如下几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六)劳动报酬;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Q4:追索劳动报酬合同有约定的,怎么追究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按照该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案例中的劳动合同缺少工资条款,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而劳动仲裁一般不认为是劳动行政部门,但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写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答:1、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不因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附条件终止合同(约定)条款而终止。 2、你所述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44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3条的规定,只有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合同才终止。除此之外的,其他双方‘合同附条件解除或终止’都违反了法规规定,都是无效的。 杨hongbiao律师 希望本律师的解答,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有其他需要,可继续追问或给本律师留言。 同意本人回答的,希望能予以“赞同”;满意本人回答的,希望能给予“推荐或最佳答案”。谢谢。

Q5: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除劳动仲裁外还可以通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追索。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如不服仲裁,才可向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