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新手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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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手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求解答!
1 法律摘录,就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款摘录下来,并按其说明的事项分项归类.
2证据目录.整理证据,按照其说明的问题分类,按提交法院的顺序编号,构成一份证据目录.
3 答辩状的初稿,包括三方面.一是对起诉状列举的事实,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对比,提出对事实的看法;二是对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三提出可以减轻委托人责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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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受害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由民法调整。
Q2: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在处理工伤案件中,首先要确认受伤人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一般情况下,在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先检查有无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关系,如果确定有劳动关系再走工伤程序。如果仲裁没有劳动关系那就去找律师,想让谁赔偿跟律师商量。
主要区别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即为工伤案件。没有的,一般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Q3: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吗
不可以,但可以以工伤诉讼仲裁。
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即为工伤案件。没有的,一般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Q4: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属于什么案件怎样计算诉讼费
属于雇佣损害赔偿,按照诉讼标的额收费。
不合理,你让法院立案庭给你出示诉讼费收费的规定。
Q5: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可以加保险吗
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正确理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关键是要充分认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以便从过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进而正确认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与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过去称之为临时雇佣关系,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过去称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前者是后者的细化,更为具体。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些主要理论,与我国当前存在的个人劳务关系已不相适应。主要包括:1.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因为雇主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以应当对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一般是为完成一定工作而提供劳务,劳动时间短且具有不稳定性,接受劳务者从提供劳务者那里获取的利益较小。2.危险控制理论,即雇主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而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已不明显,接受劳务者控制劳务活动、减少危险的能力较弱。3.危险分担理论,即雇主虽承担事故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接受劳务者为自然人,不一定从事商品生产。4.风险来源理论。即因为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致害风险的来源,所以应当由雇主承担致害风险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大多是因为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选任不当、临场监督和指导不力以及提供劳务者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就我国现实存在的个人劳务关系而言,情况已经比较复杂,简单地适用无过错原则,无疑是忽视了对接受劳务者合法权益的兼顾。此外从制度安排上来看,在我国个人劳务关系并没有被纳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个人劳务关系仅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而无过错原则显然打破了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平衡。因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是对现实中个人劳务关系的适应,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两个不同的赔偿,保险是是商业险,单位是社会险。
属于工伤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买了工伤保险由保险赔付,没买的话由公司全额赔付。
没有合同搜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单,工作服,证人证言,录音等
公司没在一个月内申报,您可以再一年内自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都可以申请。
工伤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离职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纵横法律网-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保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