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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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你好! 经济补偿金是一定有的,但是企业违法或违约解除合同,不只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要对你的合同和实际履行的情况进行审查,有需要电话联系本律师。

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律师计算。

Q2:关于劳务外派公司解除!急,在线等,请在家不要说按劳动法了什么的,

那就交你一手:先和劳务公司说,要解除关系,如果他们让你赔钱,很简单,直接不再和他们接触,逼他们帮你停保--如果不停,劳动部门依然会扣除相应的费用的,损失会更大

其实从情理角度来看,你一个月都没做完,而社保是提前申报,因此劳务公司确实支付了本应当由你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而你擅自离岗确实给劳务公司带来损失:社保企业缴费分单位和个人部分,苏州园区目前最低标准缴费合计大概是900多,本来如果你在公司工作,这笔费用由实际劳动公司付给劳务公司,再从劳务公司账面扣除,按道理说确实你因该支付这笔钱

但是从社会保险法角度来看,你仅应当承担属于个人部分的费用:由于你没有提供劳动,实际的公司不可能付钱,社保由于已经交费,因此应当是劳务公司和你分别承担

第一:如果你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园区肯定不能新入职参保,而具备劳动关系,新的单位不会接收你

第二:苏州的社保是区域统筹,虽然每个县级市(如吴江和昆山社保就是独立核算的)都有自己的权限,但在苏州市的总社保系统里都是能看到的,也就是如果你在园区有参保而未接触,那么合同最终有可能在苏州市里被查出来而无法参保,这一点很大程度看运气,但是不出苏州范围,新参保可能性也很小,你说的新区和园区是一个社保系统,不先离职是不可能新参保的

第三:出了苏州范围就没问题了,如换个城市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同其它单位有劳动关系,应当先解除后,才能再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纵横法律网-河南杰升律师事务所-孙宏磊律师

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请自己查阅清楚即可。

你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局应当有过备案,因此如果离职应当由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凭该通知书和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重新办理登记备案。不需要给派遣单位任何费用。

正式的公司都会和你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那可不是公司自己开的非正式合同,而是由劳动局发放的绿色一张白色一张的正规合同,无法仿制,只要你到稍微正规些的公司,都会和你要这个合同,所以你必须回去签

没有听说和劳务外包公司解约还需要赔偿的情况,你可以直接问问外包公司,问完再说

1.首先看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如果有试用期,那么在使用期内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要尽到通知义务,如果没有通知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你们所签订都合同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建议你现在去找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因为还处于试用期内所以你只要通知义务,自由度较大,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么你辞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以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追究你违约的。

2.正常情况是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虽然劳动法没有明令禁止,但是规定了如果没有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话,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Q3: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

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上对用人单位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Q4:劳务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42条(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的规定,你单位不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合同,过了规定的医疗期就可以。 又根据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因此按照你们的情况,要看他的实际工作年限了。

约定了提前一周告知对方即可。这样是不是没有任何风险了,我想问的是不需要补偿了是吧?!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对于劳务呢?????

解除劳务合同是否有补偿问题,要看合同约定,合同上有就有,没有则无。劳务合同只受民法调整,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楼主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应签劳动合同,而签成了劳务合同。

Q5:关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

一、首先,你05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二、劳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主要看当时你们的约定,有无涉及服务公司面临重组时的事项才能明确你的权利和对方的义务。

三、你现在服务的公司才是与你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你们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你的权利不仅仅取决于这个合同,而且同时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四、在明确两个合同涉及服务单位资产重组时内容的前提下,寻找赔偿主体。

五、在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具体赔偿多少,首先看约定,无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