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范本(绕过“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绕过“竞业禁止协议”?)

内容导航:

Q1:绕过“竞业禁止协议”?

William,有预算追究啥意思?竞业禁止是员工离职时不从事相关行业,但公司要付补偿金的。同意楼上两位的意见,其实一般的员工问题不大的,问题大的就在于敏感部门和掌握核心机密的角色。1. 内部打听下该公司文化和惯例:如果看管很严,并经常诉员工,那要小心如果签了保密协议只是个摆设,也没给补偿金,也没特殊安排,那么就不要紧,试试啦2. 问找寻客户公司,如果遇到这样的合适的人,发生可能的问题,他们怎么做。恰恰是他们最想要的人和信息,那么后公司愿意帮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们打退堂鼓的话,那我觉得没有必要去折腾了3. 问候选人自己,多看中该机会,敢不敢尝试啦

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没有规定补偿条款,确实是无效的,核心条款是不能缺失的。不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显失公平。

这种案子操作的很多,成功和失败都有!成功的原因:1)原来企业对于一般的技术人员没有想象的那么重视,离职的时候没有支付补偿金。2)有些候选人比较关键,自己和高层还有HR关系比较好,离职的时候自己和公司达成协议,竞业协议无效。失败的原因:原来公司对于候选人紧盯不放,没有什么变通。候选人最后也不敢迈出离职跳到同行业企业。

在某些地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因此,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无补偿约定时,可能不具约束力。

貌似 也有关于竞业禁止协议 这方面成功的案例 我没接触到也很想了解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

这要看候选人自己的意愿了。如果候选人铁定心要走,那么还是可以有合作下去的余地的。若候选人处于看和不看机会之间的心态,那么这种候选人基本不太会走到最后,很有可能接触一下后,TA自己考虑到法律风险以及“做生不如做熟”心态后,大多会选择放弃看同行新机会。到目前为止,我遇到的都是后者,只有身边的一个同事遇到过前者。所以,一般遇见这样的候选人,即便TA条件再好再怎么符合,也只是把TA作为bonus candidate,不能对TA“寄予厚望”,然后继续找其他candidate。此外,关于法律上的解释,好像也挺模糊的,希望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童鞋们能出来给大家补补课。

Q2: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1.不可以,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自第一个月满的次日起至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按照法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你可以主张补缴或者直接要求补偿;

3、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4、竞业条款中,用人单位设定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加重分法律不给予支持。

Q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

1、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请注意其措辞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不是正常终止而是被企业或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均有效。即使是你公司辞退你,只要它继续给你竞业限制补偿,你就仍然受约束。

3、实践里争论的是,假如企业没给竞业限制补偿,其后果是劳动者放弃补偿竞业限制自动解除,还是劳动者仍受约束但有权要求支付补偿?目前没有全国统一规定,但各省有不同规定。

Q4:有关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退款必须约定补偿金,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无效。既然无效了,当然就不需受该条款的约束了,可以到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客户意愿问题,你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你的立论才能成立

那如果在合同当中只提到竞业限制但没有提到竞业限制补偿金,那离职后原公司就可以不用支付了,同时我也不可以从事同行业工作,是这样吗?

不给补偿 谁竞业禁止啊!

但是在合同中又没有提到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这样恶竞业禁止协议条款 违法 无效 不必遵守!

另,客户找你 你不会变通的么?接单子 就你能签字的啊 就算你立个个体工商户 用你家人的名义不行啊~~

哪怕竞业禁止无效 你刚出来 避嫌也好么 那客户怎么来的 说的清楚么@

Q5: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的安全

深圳律师的回答总的来说值得肯定,但个别地方细则不一样,建议细化你的详情。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与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竟业条款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条件,该协议在员工离职后对员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各地规定也不相同,在深圳、珠海、宁波、江苏等地却有规章规定,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协议将自行终止。

而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如果竞业条款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条件,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在下认为上海市的地方规定值得借鉴,比较赞同。

公司不算违约,合同只是规定半年内给你六万,并没有规定每次给你多少。他可以说离职时的两万包括到三个月时的钱。而你的违约就很明显了。

1、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请注意其措辞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不是正常终止而是被企业或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均有效。即使是你公司辞退你,只要它继续给你竞业限制补偿,你就仍然受约束。

3、实践里争论的是,假如企业没给竞业限制补偿,其后果是劳动者放弃补偿竞业限制自动解除,还是劳动者仍受约束但有权要求支付补偿?目前没有全国统一规定,但各省有不同规定。

1,即使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也并不是自动失效。

2,张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若再不支付,可以解除合同,这时,竞业限制协议是解除了,对张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