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什么是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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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具体是干什么的?说详细点行吗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举个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劳务派遣公司派出10个保安,A公司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按月支付B劳务派遣公司费用,B劳务派遣公司与这20个保安签署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购买社保。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意,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实践中,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问题给用工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
1.用工单位可能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应的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被视为职介机构,导致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则会引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
2.用工单位明知派遣单位无资质的,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实践中,若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且用工单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在选定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通过营业执照或法律调查等对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降低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Q2:什么是派遣合同?
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就是劳务派遣合同。
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首先你要看此家公司有没有正式的注册过;注册过就有资质来做劳务派遣如果没有那就不能和这家所谓的公司签订合同和工作。
1,一定要明确被派遣的工种、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等相关事项。
2,劳务派遣只能一次被派才有效如果转派合同不成立。
3,月薪 ,管理,培训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1、劳务公司未你缴纳社保(用人单位)
2、劳动派遣公司指派公司(用工单位)
3、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为你缴纳,一般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都有劳务派遣合同(即发生劳动争议找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
Q3: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青岛仁盛达劳务派遣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团队和业务网络,致力于将最专业、细致的人力资源服务提供给具有远景人力资源规划的各类企业,协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公司遵循“和谐、诚信、专业、共赢”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以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打造区域管理最规范、服务最优质、规模最大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Q4:求销售管理制度一份?
销 售 部 管 理 制 度 第一部分 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一、业务流程 1、当值员工必须在正式上班前将卫生做好,检查茶、水、杯、空调。 2、销售经理需做的准备:准备当天的工作计划,布置下属人员的工作内容; 3、销售人员需做的准备:准备相关销售资料;整理当天需要联系的客户材料以备跟踪联系;收集潜在客户信息以备进一步接触; 4、接待人员需做的准备:检查电话线路,保证各条线路畅通;准备好来电登记表、来客登记表、客户跟踪表等表格。 (二)、现场接待 (1)客户接待制度(前台秘书) 为了避免销售过程中因客户归属产生的争执,由前台秘书来首先接待客户。秘书应首先上前问候:“你好,欢迎参观。”然后询问客户是否曾与销售人员联系过,分以下几种情况: 1)客户说与某位业务员有过联系,则秘书应及时通知该业务员。由该业务员进行接待。 2)若客户说没有联系过或以前联系过但已忘记业务员姓名,则该客户应视为新客户,由秘书通知当天接待客户的小组出人接待。对于新客户,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应设法问知客户信息获取渠道,并在客户确认单内填写。 3)若业务员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是来做市场调查的,可向秘书提出,并由秘书向总监申请给该业务员补客户,但前提是必须由业务员与客户一起向前台秘书证明客户来意。 (2)电话接听与登记制度 一、客户来电:秘书在接听电话时应首先致问候语,报项目名称,并询问客户以前是否联系过,新客户由秘书接听(判别方法同接待客户),如果客户来过售楼部,则请曾接待他的业务员接听。接听热线人员首先致问候语,并尽可能在三、四分钟内对项目做一简单介绍,了解客户的需求,邀请他来销售现场进行面谈。最后应有礼貌地留下其有效联系方式并道别。(由于接听热线的目的是让客户来现场,因此,接听电话时间不宜过长,谈的不宜过深)。前台秘书每天还应将上门客户总量(新客户量),电话接听量填表汇报报给销售助理,作为销售方案及广告宣传方案调整的依据、指标。考虑到前台秘书工作的特殊性,若出现人为的故意漏分,错分客户现象,则予以除名处理。前台秘书除此工作外,还由其他工作范围,详见岗位工作制。 二、非客户来电:秘书必须登记所有非客户来电,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接电人,电话内容等,都要详细登记。 客户接待:销售人员首先致以问侯,再配合沙盘模型做项目简单讲解(如朝向、配置、环境、周遍状况等),使客户对项目形成一个大致概念。在模型讲解过程中,可探询客户需求(如面积、楼层、购买意图等),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随后推荐。做完模型讲解后,可邀请客户参观样板间。在参观样板间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对项目的优势做重点介绍,并迎合客户的喜好做一些辅助性介绍。同时,销售人员也有维护样板间陈设物品完好,样板间清洁整齐的责任。样板间参观完毕后,可引客户至洽谈区,给客户资料及名片,同时询问客户需要茶水或纯净水,并提供给客户。此时,销售人员应对客户所关心的问题做解答并详细告知项目的价格及付款方式,按揭还款等细则,并根据客户喜好做强力推荐。最后,送客户出门并与之道别,表达项目销售速度很快,希望客户能尽快做决定(但表达方式切忌过于直白)。 2、客户跟踪 准备好需要联系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姓名、电话、客户购房的楼层、户型、面积、价格等以便电话联系。 每周至少给客户通话2次,尽量将客户再约过来,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活动打动客户的心。一般客户如果二次看房,该客户的购买性会很大,销售员在通过自身能力留住客户的同时,还可以让请有经验的同事或销售经理出面抓住客户。 在客户犹豫不决的时候,可以告诉客户:您可以交封号费500元,给客户三天考虑时间,在考虑期内,如果有别的客户看上该房子,该客户有优先购买权,考虑期过后,如该客户不想购买,封号费如数退还。 客户有意购买,先收下优先认购金5000--10000元,上不封顶,并立刻签内部认购协议。并根据合同付款时间及时催促客户将余款付清。 (三)、工作总结 每天下午6点以后,所有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经理的组织下开例会,各自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将当天所接的客户情况分析归类汇报,列出重点客户,并安排第二天工作计划。 在例会上,必须将当天遇到的各种困难反映出来,及时在会上解决,如遇到不能解决的困难,当天必须向公司高层领导反映。 秘书必须做好当天的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好当天的电话记录表、客户登记表、客户回访表。 各销售人员在例会结束后必须写下当天的工作总结(客户洽谈记录)并交于销售经理。 销售经理需将每周周报填写完毕交销售总监。 二、业务制度 1、客户登记制度 每位销售人员在接待完客户或接听完热线后,应及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填写客户洽谈记录表或客户跟踪表,以便作为日后评判业绩归属的依据,为公司积累客户资料。客户确认的时间以客户登记表为准,如业务员未进行客户登记,发生与其他业务员撞单事件,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 2、工作日记制度 工作日记是用来记录销售人员一天工作情况的表格,也是衡量销售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的标准,还可以帮助领导找出销售人员业绩不佳的原因。在发现与其他业务人员撞单时,销售经理可以根据工作日记判别客户的归属,故要求每个业务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前做好工作日记。内容包括:接待来电,来访记录,客户追踪记录,客户信息反馈,业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销售经理的批复。工作日报表于每日下午17点之前交前台秘书。未交或迟交工作日报表的业务员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3、客户追踪制度 业务员在初次接待客户后应为该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填写一份客户跟踪表,并依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 4、轮值制度 基于公平、公正、机会均等的原则,所有销售人员均按顺序轮流接待客户,若轮到某业务员而其因私事外出,则失去本班轮值机会,若因公事外出,累计到下次轮值。如业务员对行政秘书业务安排有异议,可上报销售经理,由其裁定。 5、首问负责制 一个或一拨客户由首次接待的业务员负责到底(直到签协议收款),但未成交前于客户联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连续7天以上没有进行跟踪的则视为新客户,由当值业务员接待。来客超过4人而又不是一家或其它情况由销售经理酌情安排。 6、例会、培训及考核制度 销售部每周一固定为例会日,由销售经理向销售全体人员传递公司的最新决议及思想。同时销售人员可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需要哪些部门给于配合向销售经理反映,由销售经理整理集中处理。销售部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例会,不得缺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销售经理批准方可缺席。 针对每个阶段及项目进展情况销售经理应随时依据需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临时短期培训,使得公司对产品、市场的一些想法及理念能及时传达给每一位销售人员,以便传递给客户。 7、现场控制制度 一个或一拨客户只能由一个业务员接待,其他任何人不得插话,但可以有无言的协助和配合,需要团队协作时除外(倡导相互协作,打配合)。不是一拨的客户不允许互相闲谈。 8、周报月报统计制度 业务员应该在每周日下午5点之前将本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工作周报表。于每月底最后一天下午5点前将本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工作月报表。内容包括接待统计、业绩统计两部分。 三、业绩归属 1、业务员填写的客户洽谈记录表和客户跟踪表是判断业绩归属的唯一依据,客户确认以中断联系不超过7天为限,中断联系超过7天的归续登业务员. 2、在客户确认期内的客户在别的业务员处成交,此单业绩和佣金归有确认权的业务员(即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所有。 3、销售人员所登记的客户,如果在成交时使用的是其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均视为同一客户对待. 4、业务员不在现场时,客户由其他业务员代为接待,新成交客户此单业绩和佣金有确认权的业务员所有。销售经理,行政秘书和其他业务员均有义务替休假业务员签约收款。 5 两个或以上客户欲购买同一套房源,以先交定金或房款者为先。 6 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必须由老客户亲自带来或在行政秘书处先行登记,否则一律按新客户处理。 7 奖金分配的依据:只要客户交纳定金,该业务员即享有佣金分配权。如客户要退定,不论是开发商或客户自身原因、业务员均具有合同额的提成权。 第二部分 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 一、行政制度: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该守则 1、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法令,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谋求公司制度规定之外的个人利益。 2、销售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勤奋进取,按质按量完成销售工作任务。 3、销售人员之间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待人接物热情有礼,着装仪表整洁大方,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 5、严格保守公司机密,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 6、销售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登记、成交登记和值班记录工作,发生接待客户冲突,不得争抢,均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7、遇特殊情况由销售经理判别客户归属及业绩和佣金得分配。 8、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必须口径一直,凡有疑难问题应向销售经理请示,严禁向客户承诺有关本项目不详、不实的事宜。 9、销售人员应时刻注意自身的素质修养,对项目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对周边项目做到知己知彼。不断提高房地产专业知识及销售技巧,具备独立完成销售工作的能力及较强的应变能力。 以上员工守则销售部所有人员应严格执行,如有违背,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大小,按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渔阳饭店就有.
一.目的 为严肃考勤管理工作,规范打卡秩序,科学安排作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出勤考核公正,薪资计算客观,激励奖罚有效。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勤管理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迟到 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内到公司者为迟到。 五.早退 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以内擅自离开公司者为早退。 六.擅离职守 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批准或未告知本部门人员而离开工作岗位达30分钟者。 七.旷工 (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基本工资) 未经事前请假或假满未经书面续假而擅自不到岗位者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视为矿工。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不到岗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当月旷工连续三天(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六日者;属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为员工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保留追究员工其他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全勤 全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者为全勤,全勤考核范围包括早会、培训以及公司指定的 会议、活动等。 九.调休 因本人事由需在工作日调休的,应在调休日前至少半个工作日填报请假单,本部门负责人确定该岗位工作调整安排妥当后才能签核;签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核查调休日并备案。调休不得连续超过2天、调休、事假不得连续超过10天(含节假日)以免影响正常工作部署与开展。全体公司员工每月调休两天。 十.事假 因事请假须亲自处理,因提前申请,经部门主管核实批准后有效;事后请假属偶发紧急事由,应书面出具证明,经核实后予以补假。事假为无薪假,当月事假累计4小时内,计扣半天薪资;在4——8小时内,按一天计扣。 十一.年假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3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5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一般将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休假具体时间安排以春节前公司的 相关文件为准。(凡当年病假超过20天,事假超过30天者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十二.病假 病假一天者(除因公负伤外),最迟应予第二天提出书面申请;急诊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其主管,非急诊者请假应于请假就诊前报其主管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所有病假均应以就诊证明为准(私人诊所无效),如无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在公司服务不满1年的,医疗期病假可累计10/年;满1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2日,但以四十五天为限。住院的 以六十天为限。超过限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十三.婚假 男女双方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依法登记结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婚假为7天;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初婚为30天,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所指天数包括调休。 十四.产假 女职工在公司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十五.产护假 男职工为公司服务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请产护假,标准为7天。产护假可在婴儿出生3个月内休假。 十六.丧假 丧假是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时享有的假期。根据有关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辞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给予7天丧假。所指天数包括调休假日。 十七.工伤假 员工因工伤的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派遣假 员工异动、调动、给予3天派遣假,派遣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所需核给,不计算假期。 十九.公假 经国家认可的资格考试、会议、学习、从事社会活动均为公假。 二十.请假手续 请假逐级向直属上级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除特殊疾病或突发事故外,须至少提前半天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人力资源部原则上不接受事后假条,病假应附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并经主管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部,婚丧假应有相关有效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并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以其他方式通知公司,事后及时将详细情况及原因做出书面报告呈于部门主管核准,并到人力资源部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含早会及其它行政、培训、工作会议等活动)在公司领导未在公司时,须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告之,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所有有薪假期,均须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时所有有薪假期,适逢休息日或节假日的,休息日或节假日计入假期总数,假期不顺延,不分段计假。 员工务必遵照制度严格履行请教、销假手续。 (备注;凡上、下班迟到早退者,实行乐捐制。员工的考勤情况,作为其调级、晋升、月度绩效考核、年终奖励的依据。)
Q5:人力资源派遣的相关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