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外包协议书?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有哪些,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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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改为劳务外包对职员会不会产生影响
要说影响就是性质不同。你所说的劳务外包其实就是业务外包,它不同于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由承包方全权承担所有的风险和经济责任,自负盈亏,发包方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灵活、便捷用工方式,一般由派遣公司承担用工风险,法律责任,而用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有些业务外包风险大,比方说工作条件差、强度大的工作,如建筑、装卸搬运,会引起很多工伤或劳动争议,所以在业务外包时需慎重权衡风险与收益。
这是两个概念,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是不用签定劳务外包合同的。
Q2: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公司的本身的员工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这样公司的员工就变成第三方的派遣工,劳动关系就是员工与第三方公司建立的。业务外包指的是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块,如市场推广、员工培训等。前者一般是人的外包,后者是指项目的外包
Q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哪个好一点?
先说结论:劳务派遣派遣好
区分上来讲,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他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劳务外包则是由发包单位将公司部分业务职能或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职能或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法律上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受到更多保护。而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只是发包单位将某项业务职能外包给其他单位或组织去完成的一种经营方式。
Q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有哪些,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相同之处在于: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他们的区别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内的条款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在此基础上,发包人只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更多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合同内的所有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均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外包公司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直接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仅注重承包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注重具体工作过程,承包人必须对工作成果负责,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条件和标准时,发包人才需按照约定支付外包费用;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只要劳动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无论工作结果如何,用工单位都应按照《劳动派遣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无须对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承担用工风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例如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通常情况下劳务外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如果选择劳务派遣,要按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和比例来安排用工制度,保证同工同酬;如果选择劳务外包,就弱化过程管理,由承包方进行员工管理,在结果交付或阶段性交付给承包方提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细化至服务合同中。
招聘过程中,通过求职者审查、入职体检、如实告知工作相关情况、不扣押证件、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措施,规避可能导致的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及时签订,条款完备,程序规范。
员工入职后,要重视社保的缴纳和工伤事故的防范。
Q5: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哪个更好?
对职工而言,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和劳务外包方式,通常是不得已的选择。
对职工而言,就业的优先选择方式是与就业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就业单位的合同工,这就是人们口中的“正式工”,因为只有单位的所谓正式工,才能实实在在地享受单位的所有福利待遇。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和劳务外包方式的,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工”同岗同薪同待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根本不会按此操作。如果说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席之地,派遣人员较真的话,还可以对实际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申请仲裁要求补偿和赔偿,那么劳务外包人员是连这样的资格也没有的,因为劳务派遣好歹还可归为劳动关系一类,劳务外包事实上根本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约束的范畴,劳务外包合同的实质已变成经济类商业合同,就像小包工头外包土石方一样。
对许多人而言,选择劳务派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就业方式,是不得已的选择,现在找工作难,找一份称心的好工作更难。选择上述两种方式就业的人员大体分三类,一类是一些比较好的单位,一些关系户人员希望进入,但这些单位控编很严,没有编制,只能暂时以劳务派遣身份进入,希望等待时机再寻求转“正”。二类是学历低、年龄大或没有一技之长的,通过自己很难找到合适的就业单位,所以借助于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方式寻找工作。第三类一些用工单位单方面的要求,一些就业人员为了进入这些单位只能屈就。
对单位而言,有不得已,也有管理的需要。
一些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不得已而为之。很多人都知道,要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必须有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编制和身份,而现在要取得这样的身份主要通过考的方式,进人非常困难;国有企业过去进入相对放得要松一些,但近几年越收越紧,国企管理的上级单位对人员和工资都采用了总额控制,所以要进一个人也非常不易,比如笔者所在地区国有企业要进一个人,必须坚持“退二进一”的原则,层层审批到区领导那一层,然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以,如果这些单位因工作需要用人,只能选择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求职者还是不要走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条路,如果走上这条路,你会深深体味到什么叫“二等公民”和“三等公民”的滋味,至于这滋味,已有回答者较为生动的展示了,我就不再重复描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