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的通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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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合同工和社保局合同工有区别吗
劳务派遣合同工和社保局合同工应该都属于合同工,只是隶属的单位不相同而已。
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劳动者是输入人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劳动者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劳动者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就是劳动者和这家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劳动者和这家单位来处理。派遣工,就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劳动者、单位、派遣公司三方来解决,如果劳动者公司解聘劳动者的话,劳动者会直接被退回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业上班。企业需要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正式工指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区别是: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有正规合同,并且在档案里有记载,就可以算视同缴纳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Q2:有人说劳务派遣不错可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劳务派遣是什么?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务派遣具有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的优点: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劳务派遣是一坨屎,谁用死全家。
Q3:转变员工关系,怎么通过灵活用工解决?
转变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务派遣,可以将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而采用灵活用工的关系,一般为将劳务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个人进行合同签署,企业与平台做结算。
Q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的关系怎样定义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从劳务派遣单位取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一切劳动保障与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报酬和工作要求,进行培训,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你说呢...
Q5:劳务派遣的通俗解释?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将一项或者几项人力资源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作为一项工程“承包”给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从而使企业专注于战略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减低成本。(单位用工但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