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休和正式员工退休的区别(劳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务派遣退休和正式员工退休的区别(劳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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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谁知道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于劳动者有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Q2: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间才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工受伤,用工单位用担责任吗

劳务派遣单位用单位应履行用单位劳者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者应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员数量派遣限劳报酬社保险费数额与支付式及违反协议责任用工单位应履行列义务:(一)执行家劳标准提供相应劳条件劳保护;(二)告知派遣劳者工作要求劳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资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四)岗派遣劳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培训;(5)连续用工实行工资调整机制 些规定看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需履行劳律保障劳者命健康安全义务 劳者属于劳务派遣工幸发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并作申请或者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

劳务派遣工辞职书交给用工单位是否可以

派遣工跟用工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辞职这种事要找你的派遣公司,因为跟派遣公司之间存在的才是真正的人事关系

用工单位采用大量劳务派遣工合法吗

目前是合法的。明年3月后需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比例执行。

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裁员谁来负责赔偿?

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裁员,应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工作的单位是用工单位,被工作单位裁员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不存在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应当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派遣单位没有另行安排工作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按当地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的户口可以迁移到用工单位吗

因用工单位搬迁,使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务人员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无关。职工可以不同意并且劳务公司没有单位继续给你派劳务工作,就应当给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和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三)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支付补偿金范围。\r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能为你继续提供另一家用工单位,并且你与劳务派遣公司履行的劳务合同期限内对工作地点没有特殊要求,你应该遵守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规定。如果你不接受,在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派遣工作,不会有经济补偿金的。

用工单位什么条件下可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丁亢

员工派遣员工由严重违纪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可以将派遣工退回给派遣单位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工单位需要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协议吗

不用签订

劳务派遣是三方的用工方式,用人企业,用工企业、个人之见签订的合作,劳务派遣公司赚取的是管理费,个人提供给用工企业的是劳务,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获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去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Q3:劳务派遣转外包 应如何面对.

商周详诚回复您:

企业有权利选择工作完成的方式。可以将整个部门的工作外包出去,这是没有问题的,合法就行。合法的一般说来是合理的。只是在转外包的过程中,对于员工必须做好安排,这个过程和结果要合法。工资与岗位是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好的,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变动。

不合法,这是企业规避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劳动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实质区别:

1、劳动外包中,企业对外包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员工自己安排确定

2、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通俗的说,只要把事情干完了就可以,而不论什么时间干,怎么干。

因此要注意,改为劳务外包后,单位是否对你进行管理、限制,比如考勤、规定上下班时间等,假如有,那单位是违法的,双方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或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Q4:劳务派遣,与本公司签合同,与劳务公司签合同,编制内员工。他们有啥联系

劳务派遣是在公司上班,服从公司安排,但不是公司员工,与本公司签合同是签了后就是公司的合同工人,一切都按公司办理,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就是相当于与中介机构签合同,与上班的公司无合同关系,编制内员工是公司需要的,不属于协助员工,但又好像不是正式员工。大概就是这样的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现在允许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单位中的一些临时工或者雇佣的劳务工转变为劳务派遣关系。个人认为这个符合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拖欠你的工资以及保险,你没有必要找这个单位的麻烦。

Q5:劳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存在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