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例(劳务派遣公司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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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举例说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案例并加以分析
这不是很简单吗!
例:10000元劳务费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000*30%-2000=5200元
不含税收入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款后的净所得 想要拿到200000的税后所得 就应该支付227058.82/1-20%=283823.53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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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劳务派遣公司如何缴税
劳务派遣企业收取价款时开具服务业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Q3:劳务派遣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正面回答
劳务派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
1、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8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分析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Q4: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会计案例,我是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想学习营改增后劳务公司这方面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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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劳务费时:1.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工资 保险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发放代收代付工资时;借:其他应付款——xx工资 保险
贷:银行存款
3.缴纳税金: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略)
Q5:劳务派遣公司如何缴税?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研费附加等。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2%、地方教育附加(所开发票金额算出的营业税,再乘1%)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列支。
劳务派遣费用的列支,应分为两种情况。
一、用工企业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则由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用工企业凭票在税前列支;
二、用工企业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凭自制凭证列支。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的税收优惠。
若企业是为技术开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接劳务派遣协议所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
大家都知道所得税上认定的小微企业是有人数要求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个人,其它企业不超过80人。那么劳务派遣的用工是否应计算在内?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计算在内。
(4)关于残疾人的劳务派遣。
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残疾人若是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但劳务派遣企业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2、增值税方面
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税可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釆取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釆取简易计税方法。
釆取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乘以税率为6%;
釆取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务派遣可选“划算”缴税计算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