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关于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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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有什么用
劳动合同是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可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以及也允许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样 即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相应制度 也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Q2:劳务工在离职后他的劳务合同有什么用,会涉及到以后退休,养老保险等
只要离职时与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关系不存在了,你说的影响都不存在。
必须签订劳务合同,这样都甲乙双方中的谁都是一个保障
Q3:关于劳务合同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
三、如果不交纳社会保险(法定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会承担劳动者单方面随时走人而回过头来再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实践当中很多先例;
四、在原单位辞职要有加盖原单位公章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能靠空口说辞;否则,一旦他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建议你们公司按照正常用人程序中规中矩的来,任何的不妥当行为均会导致以后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
六、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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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建议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不签订劳动合同肯定是有风险的。如果你们之间有纠纷,他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你,说你不帮他交社保,也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到时麻烦就大了。因此,我建议还是要签劳动合同。
Q4:签定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各地不一样,你从这里看看吧 http://baike.baidu.com/view/34269.htm?fr=ala0_1#1
Q5:签了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口说无凭。
用处很大,这是一个书面证明,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包括工伤、社会保险等。如果没有签订所有的一切都要你去举证。很麻烦有时还不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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