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资质网上申办?我国的劳务输出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形式?

劳务输出资质网上申办?我国的劳务输出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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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无劳务输出资质的企业可以输出劳务吗

没有。登陆商务部网站,查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根据省名查询,四川省除了泸州、眉山和乐山各有一家登记企业外,其他的都在成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请径询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查询方法: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2.商务部网站首页左侧栏中,“部机关子站”->“内设机构”->“合作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http://hzs.mofcom.gov.cn/ (若打不开,请点击下“刷新”按钮) 3.商务部合作司右侧栏中,“在线查询”->“企业名录”->“对外劳务企业名录”在该名单中即可查询到全国各省(市)外派劳务企业相关的注册信息。出国劳务应:合法出境 选择具备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办理出国务工手续,企业名录请参照商务部网站。设法了解雇主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明确出国后从事的具体工作,切勿轻信中介宣传,以免上当受骗。签订合同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有关合同工资、计酬方式及法定福利等条款,要求对方将口头承诺的条件一并写进合同,防止日后出现纠纷。了解签证种类 出国前办妥相关国家工作签证,勿持旅游签证出国务工。抵境外后,请要求雇主尽快协助办妥工作准证、居留许可等手续,避免因非法务工受到当地相关部门查处。不要轻信对方先以旅游身份出境,再到当地转为工作身份的许诺,以免落入陷阱。妥善保管个人护照、身份证等证件,勿交由他人保管以免自身行动受限。请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当然了,这无资质相当于黑中介,你的出国劳务的合同和的人身都得不到保障,而有资质的公司,在国家商务部网站上可以查询获得,工商局的网站上也可以查询到该公司的经营项目,大连万国国际就是拥有10多年的老牌出国劳务公司,相关的资质和证书,店内和网络都可以查到

Q2:劳务输出的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Q3:护照办理需要,劳务输出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朋友 既然是公司派你去,(除了护照是要你自己办理的,)应该所有的手续都是由公司人事部处理,如果不是,那只能是你公司想逃避什么规定。万一你在国外出了意外,可以减轻公司的责任风险。比如公司要交一笔押金,大约要三到五万人民币。还有境外保险等等。不知道你的公司是不是台资公司,我前两年也被公司外派到非洲,所有的费用与办理都是公司处理的,不需要你东奔西跑。你到那边是去做什么的,是不是属于技术人员?

护照要带着你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现场照相,省得麻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一般5-10个工作日就能ok,工本费200元,有效期十年。。。。

护照的办理是一样的程序,是否进行劳务,要看你目的地国家的签证申请情况。。。

Q4:劳动局能劳务输出

劳动局是国家机关不存在经理,你朋友说的应当是人才公司,原来有些劳动局开办人才公司,但按照规定现在国家机关均已与所开办的企业脱离,因此人才公司与劳动局没有关联。对外劳务输出应当谨慎,考察人才公司的资质、信誉,以及输入国家、企业的具体情况。

西安劳动律师

现在劳务出国开放的国家比较少

劳动局肯定有 不过你没关系的话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拿到offer的

Q5:我国的劳务输出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形式?

公司和政府。形式有两种一是移民。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国与国之间的迁移;

二是临时性劳动力流动,即一国劳动力在国外从事短时期的工作.工作完成后即回国,这是发展最快,也是最重要的劳动力流动形式

1.劳务派遣单位兼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

许多立法例虽将其法律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如《湖北省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2.劳务派遣单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3.劳务派遣单位应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

为了迎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控制,派遣劳工实质上只有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成本。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甚微。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一般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